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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刑事程序中的检警关系完善构想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第2006-11(下)期
【文章作者】宋英辉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7日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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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中的检警关系完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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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

  我国刑事程序中的检、警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础之上的具有鲜明特色的检、警关系模式。 
  1.在分工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警关系的基本格局,即公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负责提起公诉,同时对法律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使侦查权;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公安、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其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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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中的检警关系完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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