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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设立“采取政府强制医疗措施程度”的构想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第2002-6期
【文章作者】
申君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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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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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论文
“
强制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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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采取政府强制医疗措施程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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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是我国实施政府强制医疗措施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措施应当如何实施?按照什么程序实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则没有作出相应的配套规定。这也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上存在的主要缺陷之一。为了使刑法第18条关于政府强制医疗的规定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专门设置“采取政府强制医疗措施程序”。本文即拟就此程序的设置问题进行探讨。 
 
一、设立“采取政府强制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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