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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
【文章来源】转载
【文章作者】张树义 刘卫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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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司考——名师点睛司考方法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第一章考前准备——你需要做些什么? “不打无准备之仗”,这是取胜的法宝之一。考前准备包括生理、心理和器具三方面。具体有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一、该休息,你别撑着 司考首先是对考生身体的检验。因此,考前10天可作为生理调整期。考生在这一期间应适当减轻学习强度,晚上11点前应当休息,饮食应清淡、新鲜。有兴趣的话可去看个电影或娱乐一把,尽可能释放身体压力,调整好生理状态,打“疲劳战”对自己是大为不利的。 二、该放松,你别绷着 过于紧张或松弛对临场发挥都是不利的。为保持在考场上有一个适度紧张的心理状态,考前也应有一个心理调整期。调整好心理状态的关键是,对临战和临场有正确的认识。临战前10天,随着复习量的减少、强度的降低心理也应当开始放松。因为,考前的松弛,为的是临场的适度紧张,如果让几个的紧张心情一直绷上考场,临场就没有发挥的余地。有人主张“临阵磨刀不快也光”,要知道“快刀”好使,“亮刀”不过唬人耳,通过司考也不在这几天。所以,在百米冲刺之前,信心坚定地、十分自信地放松一下,是十分有益的。 三、该带的,你别忘了 临场器具本是个小问题,但正是这样一些很小的问题,让一些考生吃了大亏。所上场“武器”不要出问题。根据司考规则,考生可带以下用具或物品进入考场: 1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用于在答题卡上写姓名、科目和准考证号阿拉伯数字。最好备双份以防其中一支不好使,但在同一卷面不得钢笔与圆珠笔混用。此外,考试笔具等一般选已用习惯的为好。 2B2铅笔和橡皮。用来填涂准考证号、考试科目和答案卡。注意铅笔的型号,如非B2则可能导致机器误判。铅笔最好两头均削好。橡皮以塑料橡皮为好,其他橡皮容易擦破卡面,别忘了再配上一把圈笔刀或小刀。 3涂卡尺和抹布。具体用法详见以下分解。 4身份证和准考证。常见有考生忘带这两证,监考人员不让进场,想想当时他们的心情该是如何,还能正常发挥吗? 此外,最好能准备一瓶矿泉水,实在渴得不行时润润喉咙,考试中途尽量少喝或不喝,以免“方便”耽误时间。 第二章考场发挥——如何把握考场750分钟? 考场750分钟是考生心理和生理经受考验的过程。考生应当要有一个充满自信、感受快乐的心情应对这四场750分钟的挑战。考生可设定一个总的考试流程,按部就班地完成好以下六个步骤中的各项工作:放松准备——填写卷头——浏览考题——分配时间——答题涂卡——检查交卷。 一、如何合理分配考试时间? 司考的四场考试中,卷一、卷二、卷三各为100道选择题,故平均每答一题的可用时间为1分48秒,卷四为10—12道案例题,平均每答一题的可用时间为15 —18分钟。考生在有限的时间段要完成审题、分析、判断、涂卡或书写、检查等考试流程,如果没有题速感或时间观则很难顺利完成考试。因此,考生在浏览完考题之后,可根据题型、题量等作一个大致时间划分,并按此把握好考试进度,以免被个别“膏药题”粘住而误了大事。 二、解题的诀窍与方法 1如何破解单项选择题? (1)单选题的特点与答题规则 司考单项选择题一般表现为一个题干+ABCD四个选项,题干中给定条件并提出问题或只提出问题,四选项是可供选择的答案。根据2004年司考的试题分布,卷一、卷二、卷三的第1—50题为单项选择题(原律师资格考试每卷单选题为40道,2002年和2003年司考每卷选题为30道),一题一分。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单选题的正确概率是1/4,也就是说考生只要任意选定一个就有25%的得分概率。 (2)单选题的解题窍门 根据单选题的以上特点和解题规则,考生可采用以下四种方法: 一是肯定法。即一眼认定某一选项为正确答案的选择方法。此法适用于娴熟的知识点。如2002年卷三单选第16题: 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要离开旅馆去火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问: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本题考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首先,从字面就可排除抗辩权。所谓抗辩总要有被抗的对象(请求权),不是冤家不对头吗。其次,凭常理也可判定不是侵权行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住了店不付钱,换了谁也不会轻易放过,况且还交待了“并打报警电话”。因此,本题一眼即可认定答案是D,故适用肯定法。 二是否定法。即对不能一眼认定正确答案的选择题,先将错误的选项逐一排除,剩余的选项是为正确答案的方法。如: 李四在中国工商银行甲县支行昌山储蓄所有存款3万元。因储蓄所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被人冒领。李四欲诉诸法院,请问被告应当是谁? A昌山储蓄所 B昌山储蓄所和甲县支行 C甲县支行 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此题考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正眼看去较难断定被告是谁。那么,我们反过来使用排除法:首先,可轻松地排除D项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因为,通常国有银行总行都是部或副部级单位,如果一个几万元的民事纠纷都要惊动各大总行,或说让基层法院来审理堂堂部级单位,那肯定是不可能的,法律一般不会如此不顾中国的现实;其次,排除A项昌山储蓄所。因为大家都知道再大的储蓄所也不过是银行的一个营业点,而营业点是没有主体资格的;最后,由于B项包含了被排除的储蓄所自然一并排除。这样“两头”都被排除了,本题就剩下“中间”的甲县支行了。此选也正与法条相吻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40条规定,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是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之一,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三是计算法。司考中有一些题需要先行计算或代入“公式”之后,才能得出或验证正确答案。包括时效、期间的计算,数罪并罚的计算,赔偿金、违约金和国家赔偿金额的计算等等。许多题不认真计算不容易看出结果,一旦通过计算得出结果,再根据结果衡量或判断选项的正误就比较有把握。如 2000年卷三单选第12题: 甲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在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支付违约金6万元 此题考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考生如凭直觉没有十分把握,但只要简单一算得出各项的结果,再行比较就可发现哪一项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最大利益。 四是比较法。通过比较知识点的特征、构成要素、适用范围或者法律规定等,确定正确答案的方法。如2000年卷二单选第22题: 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本题考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AC可先排除。将BD之间的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后,发现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犯罪主体。只要确定了主体,罪名和答案也就出来了。 五是猜定法。即在运用以上方法仍不能得出满意答案的情况下,考生根据法律、法理依自己的直觉进行合理猜测选定正确答案的方法。实务中不少考生反映此法收效良好。其道理在于,司考的不少题只是考再认。根据记忆的原理,再认就是当识记过的材料再显现时,能够认出的心理过程。再认比回忆更简单,因此有些知识点必须能背出,而有些只要能在已给出的选项中认出它来即可。再认有一个一次成型的规律,如反复对自己原本就记忆不甚清晰的知识点进行思考,反而容易弄巧成拙。当然也要注意孤注一掷地胡猜乱押。实践表明,司考选择题的合理猜测也有其规律可循: ①由考点猜出答案。即根据司考的命题规律和特点,先找准考点何在,再由该考点推导出正确的答案。如2000年试卷二单选第22题: 王某回国携带应申报物品而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海关的上述处罚是否正确? 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物品的处罚 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的处罚 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 D是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本题前三项考察的知识点是“对走私行为的具体处罚”,此属于海关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范畴。而D项考察的是“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据司考大纲及其命题特点,不大可能考到类似海关法等单行法律的细则规定,也不可能考到刑法分则中某个罪名具体该判几年徒刑等如此深度。因此,可以确定本题的考点就在于一事不再罚原则,而不是考海关法细则的规定,故可放心地排除ABC项。缘此,我们也可举一反三,在一般情况下,凡选项中出现“具体规定”与“原则或规则”并存的,一般考原则或规则的可能性更大,可据此找出考点进而推导出正确答案。 ②由种类猜出正确答案。即根据四个选项的类别,排除同类的选项,留取单类选项。如上题四个选项就可归为两个类别,ABC项为“具体处罚”,D项则为“处罚原则”,本题为单选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据此排除ABC三项。在单选题中相同的选项肯定不是正确的答案。此技法也适用于多项选择和任意选择,至少“归类”可提供解题线索。 ③由特别猜出答案。即某个选项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显得特殊,可以确认它属不同种类,即猜定其为正确答案。如2002年卷三多选第76题: 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A当事人李某的妻子袁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李某的证言 B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式录下的用于证明刘某欠其5000元人民币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词的录音听不清楚 C由未成年人作出的各类证言 D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合同文书的原件已丢失,且被告不承认其与原告存在有该合同文书复印件所表述的法律关系 该题考证据的效力。ABD三项都是原告“自己”的证据。而C项虽然是未成年人证言,但却与原、被告无关,显得有些特别或异类。据此,我们可猜定正确答案为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是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三是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如此法条不熟,根据以上诀窍也可猜断正确。 再如2002年卷二多选第44题:派出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七名仅违反治安处罚条例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七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B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D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题中AB项都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要件,题中未明确后果严重否,故结果要件不能满足;认定C项非法拘禁罪也很牵强;剩下D项则与众不同,故选择不构成犯罪。 ④由“均衡风险”原则猜定答案。考生常常会面对两个均无法肯定的答案,在实在别无它计,必须“瞎蒙”的前提下,则只能依据“均衡风险”的原理来作出抉择,千万记住:“别将鸡蛋装在一个篮子里”。如2000年卷一的两道单选题: 第14题是:某市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行洪道上,遂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厂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限期拆除。化工厂对处罚决定不服,准备起诉,以下关于涉诉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因为处罚决定涉及的是环保局的职责 B应以市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为共同被告,因是共同行为 C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以卫生局和水利局为第三人 D应以三机关共同的上级为被告 第19题是:根据市政府整顿农贸市场的决定,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对集贸市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因某个体户乱设摊点,给予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该个体户不服,申请复议。此案应以谁为被申请人? A某区工商局 B某区公安局 C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为共同被申请人 D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为被申请人 以上二题到底是公务协助还是共同行为,考生在实在判别不了的情况下,如果都猜选A,即都认为是公务协助,那么成功的概率只有1/4.如果一个选公务协助,另一个选共同行为则成功的概率就提高到了50%. (3)如何识别“题弯”? “命题有眼、解题有弯”,出题者总要设计一些“题弯”或“陷阱”来为难考生。但不管“题弯”有多么巧妙,只要掌握了规律与方法大多也就不难识别。常见的“题弯”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反问弯。如:2002年卷二第50题: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天晚上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D意外事件 此题是典型的故意犯罪,一眼即可认定不是过失犯罪,也不是意外事件,就是间接故意。这样就应该排除BCD.但出题者在此设计了一个反问的题弯,要答的就是BCD,考生稍不留神就会将答案选成A.类此“反问弯”在司考题中大量存在,也委实“坑了”不少考生. 二是一字弯。就是一字之差的陷阱。出题者往往在某个知识点或某一法条的个别关键字(词)上做“手脚”,以迷惑考生。这类题更俯拾皆是。如99年卷一第33题:行政机关对于重大问题给予处罚时,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封存证据 B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先行扣押证据 C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D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提存证据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但其他三项与之只有只字之差,迷惑极强。再如:97年卷二第47题:有限责任公司从其性质上讲说,属于哪类法人? A企业法人 B财团法人 C事业法人 D营利法人 传统民法将法人分为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是指以人的组合作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财团法人,则是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在我国另有一种叫社会团体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社团法人,但与社会团体法人却完全不是一回事,二者容貌相似、极易混淆。所以,遇上此类题考生应格外小心,必须紧扣法理或条文的细节。 三是成见弯。每个人都有自己现成的知识或经验,人们要靠经验来判断和抉择事务,但经验也常常把人带入误区。司考命题者正是利用人们形形色色的成见,时常暗藏机关,以试考生身手。如2000年卷二第25题: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聚众淫乱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 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公然性交罪”,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应当选无罪。然而,“说有容易说无难”,人们心中早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成见,如此伤风败俗恨不能得而诛之。命题者恰相中此,设计了一个漂亮的“成见弯”,考生若绕不过这个弯,就很容易落入陷阱。这仅仅是生活习俗成见,还有旧法之成见。如: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这是原三个合同法一致的老规定,但新合同法要求,必须同时具备“损害国家利益”的要件才无效,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并不当然无效。命题者往往将耳熟能详的“老法”或“老理”混入题中,考生看似亲切,实际是“套”。 四是但书弯。不少问题,法律在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又作出了例外规定,有的也直接表现为“但书”。2002年卷二第10题(与2000年卷二第31题完全相同)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 税务人员甲发现A公司欠税80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其汇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A公司将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以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 B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 C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D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根据法分则规定,因受贿而犯渎职罪或挪用公款罪的,原则上实行数罪并罚。但因为受贿而犯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按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即数罪并罚为原则,重而罚为例外。类似例外规定还有很多:如在行政诉讼期间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以停止执行为例外;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等。出题者对于法律的例外规定可以说是情有独钟,往往利用这些例外规则或规定,设计出各式各样的陷阱。所以,“例外”或“但书”即是考生复习中的重点,也是解题的诀窍之一。 题弯,不仅出现在单选题中,其他试题之中它也时常出没。可以戴得上“题弯”这顶桂冠的也远不止以上种种,考生只要有“题弯意识”,可以自己沿着找弯的思路去发现,去破解,去磨炼。对付“题弯”,最好的办法就是:莫想当然,要仔细琢磨、认真分析。因为“题弯”似鸡蛋——经不起推敲。 2如何破解多项选择题? (1)多项选择题的特点与答题规则 2004 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多项选择题,分布在卷一、卷二、卷三的第51—80题,共30道,一题2分,多选题的分值占卷面总分的40%.题型表现为一个题干+ ABCD四个选项,题干提出问题或提供条件。每题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或选错均不得分。由于多选题答案数目不确定,且多答、少答或答错均不得分故难度比单选题要大。单选题侧重考察考生对知识的理解程度,而多选题则重在考察记忆的准确程度。多选题大多是直考法条,但并非照搬法条,一般是根据法条设计成一个个小案例的形式出现。 (2)多项选择题的解题窍门 根据答题规则,解多选题首先应当注意: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或超过两个错误选项都是错的基本规则。有些考生在解多选题时,左选右看就认为只有一个选择项是对的,故只选定一项。只选一项作为答案肯定不能得分,至少应有两个以上选项。同理,既然至少要有两个正确选项,那么最多也就只能有两个错误选项,超过两个错误选项也就肯定为错。在此,不少第一次参加考试的考生教训最深。同时,多选题也有着非常明显的命题规律和特征。多选题有一个共同的基本特征是:正确选项的内容都具有某些相同或相似的特征。即正确选项同属一个大项,选项间具有并列、递进、集合等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关系。考生可根据不同类型的多选题采用相应的解题方法: ①分类型。即各选项为某一知识点的种类之一,或某一法条情形之一,好比一树众枝。解分类型多选题最好的窍门是:从分类标准出发推导出正确答案。因为任何理论上的分类都有一定的规律,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只有以分类标准作为解题的钥匙才能顺利打开分类型多选题之门。相反,如果只根据字面意思、或想当然地进行判断则十有八九要误入歧途。 如2002年卷三第35题: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又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此题考合同的分类。因为互易的本质是两个合同的结合,所以互易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再如: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我国法定的民事证据种类?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证人证言 D物证 本题考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包括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AB为学理分类,CD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又如1997年卷一第51题:对法律进行分类,可以从不同的标准角度出发。一般来讲,根据不同的法律形式,可以把法划分为以下哪几类? A国际法与国内法B根本法与普通法 C一般法与特别法D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以上各选项都属于“法”的范畴,是“法”的不同分类。 ②并列型。即各选项之间具有并列关系。解并列型多选题的窍门是:以选项之间的并列关系为线索推导出正确答案。只要可以确定选项之间具有同一并列关系即可认定其为正确答案。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③集合型。解集合型多选题的窍门是:以选项之间相同或相似的特征推导出正确答案。如1997年卷一第58题:下列哪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有关机关履行一定手续加以证明,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A小张和小王结婚 B老杜将自己的私有住房转让给小丁 C陈女士参加所在选区的人民代表选举 D某公司在保险公司为职员大李投保 ④递进型。如2000年卷二第45题: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关于此案,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
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
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
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
该题考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简易交付、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则。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于双方达成协议时生效,故A对;合同生效之后接下来是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生效的时间。”据此B也对;交付之后进而就会产生风险责任的问题。《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D是对的。本题依照合同运行的轨迹,各选项间完全就是一个递进的关系。此类题之解,在于寻找事物演进的轨迹,并沿着正确的轨道从一个知识点钩挂出下一个知识点。 3如何破解任意选择题? (1)任意选择题的特点与答题要求 司法考试的任意选择题也叫不定项选择题。分布于卷一、卷二、卷三中的第81—100题,共20道,一题2分,每卷各40分。题型多表现为“套餐式”,即题干为一个案例,然后连续发问,每问给出ABCD四个选项,上下问之间的事物过程具有连贯性,前后问题具有关联性。任选题每一问即一小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不选或选错均不得分。由于多选题上下连贯、密切联系,往往上问答错,下问也就跟着错,加上答案数目不确定,多答、少答或答错均不得分,故对知识掌握的准确、牢固程度和应用能力要求更高。
(2)任意选择题的解题技巧
由于任选题与案例题具有许多共同的命题特征,因此考生有必要借鉴处理案例的方法来对待任选题,具体可参见以下解案例的方法与步骤。同时,任选题也有自己一些特有的命题规律和解题线索。在此我们向考生介绍几种较为实用的技巧:
① 丝头是入口。任选题有三种典型的命题方式:一是以“程序”为丝、“步骤”为珠。如2002年卷二任选第4题:大题干内容给出了一个一审判决,小题干则往下提出了上诉、二审的案卷移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二审的判决和原则、审判监督等步骤。它是以诉讼程序为丝串起各个步骤;二是以“过程”为丝、“事件”为珠。如2000年卷二第81—85题:题干内容是甲向乙借款,丙、丁保证,戊抵押。小题干则围绕这一过程设计了签约、变更、放弃抵押、行使抵押权拍卖、追偿等一系列事件;三是“章节”为丝、“内容”做珠。如2000年卷二任选第3题。题干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了毒品犯罪,请根据该节的规定回答第 91—95题,往下就是该节中规定的五个罪名。针对任选题“以丝串珠”的特点,解题中首先要找准第一个考点,头一个点好比是蚕茧的“丝头”,只有牵住了 “丝头”才能顺利地抽丝剥茧。
②下问有答案。由于任选题具有连贯性,所以后问中往往就隐含着前问的答案或线索。如2002年卷四第9题的第一问是:本案医院与邮电局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后一问接着是:原告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大家知道,民事赔偿的原则是“填平补齐”,即凡是损失都得赔。然而,国家赔偿则是有限的,一般只赔直接损失而不赔间接损失。因此,只有国家赔偿才存在赔偿范围的问题。既然后问提出原告存在的损失能否赔偿,那么即可推定前问答案肯定是行政争议。这一特征在案例题中也有表现。
③上下可印证。这一技巧更适用于考生在检查过程中。对于一些任选题可以前后对照,看答案之间是否矛盾、是否指向一致。如果不是就应当核查问题出在何处。
4如何破解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分布在卷四,知识点主要集中在以下部门法之中:民法(含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公司法、合伙法),刑法,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际经济法等,其他法即使有所涉及也是附带性质。案例分析题是令考生负担最重、失分最多的题型,而且普遍得分不高。实际上考生只要掌握了案例题的特点与规律以及正确的解题方法,案例题就很有可能成为你得分的强项。
(1)案例分析题的特点与要求
案例是活的法律,是生活的提炼,是法律适用的典范。案例分析是考察人们运用法律解决实际纠纷的能力的集中体现。案例题最大的特点是:陈述的是生活,凝聚的是法律,蕴涵的是法理。从表面上看,案例所描述的是一组生活场景,但实际上其中蕴涵着许多法律规则,而在法律规则的背后又有大量的法理作为支撑。所以,在考试中,考生不仅要从给出的生活情景中找出法律规则,而且要明白这些法律规则所隐含的法理,最后还要熟练地运用自己找出的法律或法理来解决题中的问题(纠纷)。当然,卷面上的案例与实务中的案例还有以下三点区别:一是科目范围确定。通常,考生都可一眼就看出该案例是考那个部门法的知识,不像现实中的案例关系复杂,科目交叉;二是考察内容典型。各科案例一般都是考察本学科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同时,为了方便判卷,一般理论问题都采用通说,其深度有限、知识点相对简单;三是“因法设题”。现实中的案例,是先有案情再套法条或法理,而卷面的案例则恰恰相反,因为要满足考试的需要,所以必先由命题者针对特定法条或法理加工设置,并事先就要定好答案。所以,考生在考场上所要做的就是“因题找法”和“依法作答”。
(2)案例分析题的解题窍门
破解案例题的方法与窍门我们把它归纳为“三知与四步”。“三知”就是:知情、知法、知点。知情,即考生明白了案情;知法,即明白了法律的规定和法理概念;知点,就是考生明白了考试的知识点。“三知”是解题的基础,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闪失,考生只有确信自己知道了案情是什么,法律规定如何或法理是什么,要考的问题是什么,才能正确地找到破题的对策。而“四步”就是破解案例题的四个具体步骤。即:看点、审题、找法、答题。
第一步,看点。就是看题干最后提出的问题,弄清考什么。在审题之前,考生不妨先看看提问,了解考的是哪一个部门法,大致是哪个方面的知识点,属于哪种题型等等。经验表明,带着问题审题的效果比直接审题更好。找准考点是解题和得分的关键。对于判分者而言,考点就是出分点,见一个考点给一次分。而对考生来说,考点就好比灯塔,有了灯塔就有了解题的方向,少一个或错一个考点就意味着少一个得分点。看点,重在准确、明晰。
第二步,审题。认真而仔细的审题是至关重要的,审题有两条经验值得考生借鉴:一是逐字逐句地阅读;二是划出关键词。即在与提问有关的词下面划线,标明人物、地点、时间、事件、发生、发展、结果及其法律关系等。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例,也可以提炼出一个简要的“案情或关系图”,以帮助全面、准确地掌握案情,防止遗漏。审题,强调快速、全面、准确和理解。卷四每道案例题的用时一般只有15—18分钟,而每道题仅阅读量其底线就不少于200—300字,多者达500—600字,如果没有一定速度,是难以读全吃透的。
第三步,找法。即根据题干所提出的问题和给定的案情,思考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等规定,回忆有关法学概念或原理,明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法理对此是如何界定或诠释的,也就是以上所说的“因题找法”。有必要的话,可将有关法律规定或法学原理列于草稿之上。法律规则虽然是现实生活的行为准则,但法律规则与人们的成见或习惯往往存在差异,故考生千万不要想当然,以成见代替法律,如前所述成见本身就是陷阱,命题者也最喜欢利用考生的成见或习惯设计一个题弯,一旦成见作祟绕不过题弯就必然落入陷阱。寻法,务必准确、全面和透彻。
第四步,答题。答题就是案情事实与法律或法理的有机契合,也就是考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最终体现。答题,具体可分为两步:先组织解答提纲,再确定解答方式。组织提纲,即根据问题、案情、法律规定和法理,逐一列出各知识点的解答要点,不要遗漏;确定解答方式,就是决定用归纳法还是演绎法进行解答。归纳法,就是先逐一陈明观点、说明理由,最后归纳导出结论。演绎法,即开门见山、开宗明义,先表明结论性答案,再陈述理由、分层说明。答题,既要完整准确,又要简明扼要。司考判题工作量大,判题者的主要工作就是找点,考生只要答到即可、点到为止,无须更多的展开和赘述。此外,行文应尽可能多用法言法语,书写应尽量整洁明了。术语是同行沟通的桥梁,命题者确定答案通常多为法言法语,判卷者也就只能照着葫芦画瓢,在答案中挑出这些法言法语,如果考生缺乏多用术语的意识或书写不清,就容易错题失分。
5制作法律文书的要诀
司考中的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检察、审判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处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以及当事人或律师依照法律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所制作并提交的各种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书面材料的总称。历年考试的法律文书都放在卷四的最后一题,一般在10—13分之间(2004年未出法律文书题)由文书格式分和内容分两部分构成。
(1)法律文书的特点与制作要求
司考的法律文书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形式与内容交融并重。法律文书题的考察内容包括文书形式与文书内容两个方面,故其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相应的评分标准和答题要求。形式上它要求:格式正确、事项齐全、行文规范。根据法律规定,各类文书应具备的事项必须齐全,同时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或错别字。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司法机关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试人员的姓名;内容上要求:定性准确、请求合法、立论有据、适用法律正确。
二是,学科与学科交融并重。法律文书题一般都涉及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知识。且有向多学科交融的发展趋势。如1997年卷四第12题,要求考生起草一份起诉状。其中,既涉及程序问题也包含实体问题。在实体问题中又包含着合同法、房地产法、行政法等学科的知识。
三是,理论与实践交融并重。法律是一门应用性突出的学科,司考又是执业资格的考试,因此强调动手操作能力理所当然。如2002年最后一道文书制作题,要求考生以公诉人的身份制作一份起诉书。一方面它要求考生具备刑法、刑诉法以及起诉书制作等学科的理论知识。另一方面也要求考生学以致用,能够用这些理论知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做一回实实在在的公诉人。好比医生不仅要熟知病因药理,更要能实实在在地治病救人。所以,文书题既是考察应试者对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也考察应试者的实务操作能力,是对考生能力的综合检阅。
(2)法律文书的制作窍门
针对法律文书的以上特点和要求,考生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破解文书题的方法与窍门:
第一,形式上抓住“少数”,做到格式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统计,刑事检察法律文书共有十一类109种。法院诉讼文书共有十四类,具体数量较检察机关还多。律师文书也包括代书文书、自用文书和律所出具的文书三类。如此众多的法律文书,要全部掌握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关键的总是少数”。从司考特点和历年考试(含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的情况分析,考生应将重心放在关键文书种类上。刑事类包括:刑事起诉书、刑事自诉书、刑事判决书和刑事抗诉书;民事类包括:民事起诉状、民事反诉状、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行政类包括:行政起诉状。对此列举文书,考生必须熟谙其规范格式和制作方法。实践证明,如此浓缩对于考生减负大有裨益。当然,对于其他法律文书也应当给予应有的关注,做到基本了解。
第二,内容上抓住定性,做到论证严密。法律文书包括填充式文书和叙述式文书。填充式文书相对简单,自不必赘述,考试涉及的多为叙述式文书。叙述式文书除首部、尾部的固定格式外,重头是正文。正文也有相对固定的写法,一般先叙述事实、准确定性,再论证理由、阐明依据,最后作出结论。以上各个环节都有自己的关键点:事实的关键在于证据;定性的关键在于法律关系;论理的关键在于法律法规;结论的关键在于符合逻辑。实践表明,三段论推理是较有说服力的答题方式,即法律作为大前提,事实作为小前提,然后推出结论。考生应灵活运用。
第三,流程上先把握内容,再生成格式。具体可分四步走:一是吃透案情,以阅读案例题的方法先把题中交待的案情了然于胸;二是对应法律,根据案情和提问,找出对应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因题找法”;三是准确定性,依据已知的案情和法律规定,界定法律关系,确定案件性质;四是规范制作,考生把握了以上内容之后,可将其列成提纲,最后就是按照文书格式,规范制作。
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以上所有解题的方法与技巧不是独立的、死板的,只要对解题有益,尽可因题制宜、灵活穿插,举一反三、综合应用。
6论述题的解答要点
2003年司考卷四,新增了一道出人意料又令人心动的30分的论述题,这被许多人称之为2003年司考命题的一大亮点。即是亮点,又被众人所推崇,所以日后很有可能被发扬光大。2003年的这一趋势在2004年得到印证,2004年论述增加到两道,总分为50分。
对于论述题,大家也许并不陌生,难得是法学论述题除遵守论述文的一般规则之外,还必须运用法学思维、法学原理、法律规则和法律逻辑,来确立论点、组织论据和展开论证或批驳。从解题技巧来说,考生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看清论述题型。论述题的题型不同,解答方式也就不同,考生一定要看清试题类型,选择相应解答方式。
根据命题要求不同,论述题可以划分为叙述式、说明式、评价式、分析式和批驳式五种:
叙述式论述题,一般要求考生把某一事实或法律原理详细、准确地表述出来。
说明式论述题,则要求考生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学语言,对某一事件或法学原理进行解释。
评论式论述题,就是要求考生运用所掌握的法学知识或理论对事物或人作出法学或法律价值评判。2003年司考卷四的第8题,即属于评论式论述题,它要求考生在对某政府机关的做法进行评论的基础上,论证自认为其中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分析式论述题,则是要求考生对某一现象进行法理与法律分解,并找出这些独立的组成部分相互之间的内在关系。
批驳式论述题,要求应试者用自己的法学观点对试题所展示的观点或立论进行反驳。
明确论述题的类型,选择作答方式,是破解论述题的头道工序,第一道工序如果出现偏差,后续工序则会陷入被动。
(2)抓住中心问题。司考论述题通常是先给出一个相应的案例或论述,然后提出需要考生论述的问题。故考生应该抓住试题的中心问题,按照“是什么”、“是与非”、 “为什么”和“怎么办”的思路展开阐述。考生在解题之前一定要仔细推敲题意,对于试题的测试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并使全文的论述紧紧围绕着“中心问题”而展开,否则就有可能“跑题”。
(3)确立主要论点。中心问题和应答方式确定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根据中心问题确立论点。在确立论点时,考生应考虑到时间的分配,论点数量不宜过多、安排应有主次轻重,尽量将重要的论点前置,不太重要的内容放在后面叙述,以免把时间耗费在意义较小的内容上。
(4)选准有力证据。选择论据的首要准则或要求是针对性。考生应从说明或证明论点的需要出发,选取证明力、解释力或反驳力较强的论据为论点服务。在有限的考试时间里,考生不可能将所有符合要求的材料都选择进来,必须进行筛选,只能将最有代表性或最有说服力的材料选作论据,而不是毫无选择地进行材料堆砌。
(5)论证全面充分。论述过程要做到充分、全面。中心问题的内涵应该在论点中有完整的体现,并且所有论点都有充分的论据为基础,论点应是对论据的正确概括。要注意说理的全面性,不能以偏概全。在表述上要注意逻辑,内容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和冲突。尤其要注意理论联系案件实际,将法理、法律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运用法学理论来对事实作出解释。
(6)结尾呼应主题。结束部分应是全文论述的概括和浓缩。考生在这里应用简洁的语言对全文的内容进行高度概括,以使论点更加突出。
(7)遵守形式要求。2003年的论述题共有三项评分标准或称三个采分点:第一,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18分);第二,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8分);第三,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4分)。后两个采分点,多是对答案形式上的要求,考生应注意答案的文字、语言、包括字数、逻辑等,尽量符合题干中的各项要求。答案不在于多深多厚,只要找准了采分点,就会有个较好的得分。
三、临场,不要犯低级错误
1涂卡,是他永远的痛
阿甲,住处离考场较远,卷三考试迟到了15分钟。由于心里着急,拿起试卷就紧追慢赶地埋头做题,铃声一响,顺利交卷,真可谓一气呵成。可等分数出来一查卷三为零,这才猛然想起卷头的姓名、证件号等忘了涂填。
阿乙,答题时采用“先选后涂”的方式。当题全部做完之后,一看只剩最后10分钟,脑袋嗡的一响,急火攻心,慌乱一通,结果交卷时任选题的答案还是没来得及移植。涂卡成为他永远的痛。
阿丙,也是采用“先选后涂”的方式。题做完了,卡也涂完了,但由于移植过程中顺序错位,卷面改得一片狼藉,导致答案大量错误,涂卡也成了他永远的痛。
阿丁,卷一采用“选一涂一”的方式。结果一心二用,选题时想着快点去涂卡,涂卡时又想快点去选题,结果两不相顾,不是选题出错,就是涂卡出乱。卷二、卷三阿丁吸取教训放弃了原来的行进式,改为“选十涂十”。结果大为改观,即可集中精力思考选题,又可借涂卡换换脑筋。当考题十题一组、十题一组被“摆平”之时,成就感和信心也就与时俱增,“真有一种越考越勇的感觉!”经验表明,每10—15题为一个选涂组合,是较为理想的推进式。考生不妨在平时演练时进行一些尝试,看看自己适应什么样的推进方式。
2比别人延长10分钟答题时间,不是梦呓!
如果有人说让你比别人延长10分钟答题时间,你肯定会说这是梦话。司考每场的答题时间为3小时,别说是10分,就是1分钟也不可能延长。然而我们要告诉你的是,这不是梦呓,是方法与技巧。笔者对近年前三卷涂卡答案的平均数量作了一个统计,见下表:卷一—卷三涂卡答案数量及耗时统计表
年份单选题(个)多选题(个)任选题(个)平均总数耗时(8秒/个)2000年401103918925分2002年301414621728分根据以上统计显示,对于一个不熟练的考生,涂卡一般需要耗费25—28分钟,以上统计尚未考虑核对与修改用时。但考生只要稍加训练,或能熟练地使用涂卡工具,节约10分钟是完全可能的。说来也十分简单,只要略施小技即可:
(1)先利其器
小技一,将B2铅笔头直接磨成2毫米宽的扁平状,尽量争取一笔成形。如此,只需一小块砂纸而已;小技二,买一把“机读卡尺”帮助填涂。实在买不到也不打紧,可自己动手做一把。答题卡上的涂块为2×4毫米的小长方形。具体做法是:先找一把塑料尺,将刀片烧红在尺上开个小孔,再用小锉刀等磨削工具将小孔打磨成内空为2×4毫米的小方孔即可,注意要适当空出铅笔本身的余地。
(2)体验三遍
用扁笔涂卡也好,用小尺涂卡也罢,关键还在于熟练。否则,用尺只不过涂得漂亮一点,速度并不能提高多少,只有熟练才能快巧。实验表明,经过简单训练者一般都能以4—5秒的速度完成一个标准涂块。所以,笔者建议各位考生凡事体验三遍,自会悟出门道、找到机关。与其在考场上为了10分钟急火攻心,不如现在稍加注意,先赚下这宝贵的10分钟。
3如何进行卷面检查?
(1)查卷头
卷头错误,是最低级也是最致命的错误。卷头内容一般包括:姓名、单位、地址、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考区考场号等内容,任何一项内容的错填或漏填都会产生极大的麻烦,尤其是机读卡卷,一旦错误则无法正确识别。故卷头检查是考生不可逾越的一道程序。
(2)查答案
考生在检查答案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时间多少来把握。时间足够多的可以逐个检查。大多数考生的时间都不会十分充裕的,所以我们认为检查时应坚持三个优先:
一是分数多的优先。即高分数题优于低分题。“套餐式”的任选题应作为大分题看待。因为其前后问题之间的连贯性较强,一步走失全盘皆输。
二是怀疑大的优先。怀疑大的多花些时间,把握性大的少花时间或不花费时间,显然有利于集中优势兵力,攻克最后堡垒,尤其是考试接近尾声越显得重要。
三是多选题优先。从理论上分析多选题和任选题的难度大于单选题,且多选题和任选题单题分值高于单选题,故多选题需要更多的关注与重视。
此外,查答案还有两个小技巧:其一,是“以分查点”。即根据题干标明的分数,验证自己找出的错误点的数量。此法适用于要求考生找错误的考题,如果发现你找出的错误点与分数不相匹配,则说明错误点没有完全找对;其二,是“以科查题”。在卷四中,历年各主要学科的考题分布是较为固定的,考生如发现某个学科缺题,则可能某题定性有错,需要特别注意案件性质模棱两可的考题。如2002年卷四第9题医院诉邮政局开通120电话案。该题头一问就是此案是行政争议还是民事争议,整个卷面行政法的考题仅此一道,根据历年规律,卷四必有一道是行政法考题,只要据此推断该题11分就有了希望。所以,“以科查题”也不失为一条得分好线索。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检查出来的“错误”,没有充分的把握,最好不要更改。因为第一印象往往是真实的。不少考生在这方面感触颇深。
(3)忌提前
“不管题目多么容易,也不要提前交卷”,这是经验之谈。司考就是竞争,提前一分钟交卷,就意味着你减少了一分钟检查和纠正失误的机会,即便很有把握也不可放纵自己。
四、考后你要想的是:如何应对下一场球?
当一场考试结束后,不少考生总喜欢马上翻书核对答案。耽误了休息不用说,一旦结果不好,还坏了自己的情绪,必定会影响下场竞技。其实,考生心理和生理经过三个小时的大考验,此时最需要的是休息,况且中午只有2个半小时的间隔,恢复体力与放松大脑才是最重要的,身心合一方为胜,至于考试结果暂且放下也无妨。不过晚上还是可以用1—2个小时来梳理一下白天的考试。可找一本本子,记下你挨打的地方,因为卷四与前三卷的不少知识点会相互重合,聪明人不会在一个地方栽两次跟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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