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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李大钊的国际法思想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文章作者】韩德培  罗楚湘  车英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16日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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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钊的国际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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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李大钊的国际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提倡民族自决。他认为这是解决国际及国家问题之根本方法。2.反对秘密外交,反对“以夷制夷”,提倡独立、自主、平等、务实的外交。他将有无密约作为考察他国“是否以平等待我之民族”的一个标准。3.废除不平等条约。他提出废除治外法权及收回税权,等等。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的先驱者们从最开始就把争取我国的国际地位、建立世界政治经济新秩序作为自己毕生的奋斗纲领和目标。

   关键词 李大钊 国际法 思想

  李大钊(1889-1927)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先驱,中国共产党的主要缔造者之一。他既是一个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同时也是一个学识渊博的学者、教授。他生前著述颇丰。在他短暂的38年辉煌人生中,辛勤耕耘,艰苦奋斗,给后世留下了大量宝贵的精神财富,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哲学、史学、法学等各个领域。现在读来,仍感为经典佳作。

李大钊所处的年代,正是中华民族由沉沦到觉醒的时代。唤起民众之重任义不容辞地落在了李大钊这批忧国忧民、以振兴中华为己任的热血青年的肩上。鸦片战争后,中国历遭帝国主义的侵略、压迫,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中国人民的身上已不堪负重,又被压上了“第三座大山”。西方列强(东方的日本同属此列)无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依靠其赤裸裸的武力迫使清政府签订了大量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它们在中国夺取租借地,设立租界,划分势力范围,建立领事裁判权制度,攫取了种种政治、经济特权,其所作所为在根本上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在事实上,西方列强和日本从来没有把中国看作主权平等的国家,而是视为“非文明”国家划在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之外;换言之,西方列强假借“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国际法原则,通过种种不平等条约将中国纳入国际法的约束范围。1907年,李大钊“感于国势之危迫,急思深研政理,求得挽救民族,振奋国群之良策,乃赴天津投考北洋法政专门学校”。是时,在天津有三种学校正在招考:一系北洋军医学校;二系长卢银行专修所;三系北洋法政专门学校。而李大钊认为:“军医非我所喜,放未投考。银行专修所我亦被考取,但理财致个人之富,亦殊违我素志,乃决心投考法政专门学校,幸被录取①”,毅然地选择了以法政救国的道路。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五四”运动期间②,觉醒了的中国人民终于发出了“外争主权,内惩国贼”的呐喊,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租界、撤销领事裁判权等。作为“五四”运动的先驱及领导者之一,李大钊为唤醒民众,在“五四”前后写下了《警告全国父老书》、《美德邦交既绝我国不可不有所表示》、《我国外交之曙光》、《新中华民族主义》、《大亚细亚主义》、《大亚细亚主义与新亚细亚主义》、《秘密外交》、《秘密外交与强盗世界》、《再论新亚细亚主义》、《“大国民”的外交》、《中山主义的国民革命与世界革命》等时文。此外,他还与人合作翻译了日本法学博士今井嘉幸的《中国国际法论》(第一卷)。李大钊的民族主义思想,爱国主义思想及国际法思想在这些著述中慨然可见。今年恰逢“五四”运动80周年、李大钊诞辰110周年及国庆50周年,我们奉上此文以表达对“五四”运动的主要领导人、共和国之先烈、我国革命的先驱者李大钊先生的缅怀、敬仰之情意。
一、提倡民族自决在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权为法国大革命所首倡。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经美国总统威尔逊和列宁倡导,曾作为处理战后问题的一项政治原则加以运用,并在某些条约中有所反映。但确立民族自决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情③。虽然如此,我们认为李大钊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提出以民族自决的方式解决有关国际问题,解决西方列强在华的有关问题,反映出其独具的爱国主义思想和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远见与胆识。
李大钊认为,“今日世界之问题,非只国家之问题,乃民族之问题也”④;“我们反对欧洲分赃会议所规定对于山东的办法,并不是本着狭隘的爱国心,乃是反抗侵略主义,反抗强盗世界的强盗行为”;“我们若是没有民族自决、世界改造的精神,把这强盗世界推翻,单是打死几个人,开几个公民大会,也还是没提倡独立、自主、平等、务实的外交(一)反对秘密外交国家间的关系必须通过外交形式予以反映。在中华民族饱受西方列强凌辱时期,实际上是无独立与真正的外交可言的。此乃人们通常所说的“弱国无外交”。在此背景下,中国深受其害的是秘密外交。而秘密外交最直接的后果,即为秘密条约。
西方列强间经常签定秘密条约来划分其在华的势力范围或达到其他某种目的。秘密条约是指政府背着人民秘密缔结的条约。条约史上把这个名词通常理解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和大战时期各帝国主义国家政府之间胁迫一些国家所缔结的秘密条约。
如1918年2月苏联与中欧同盟国宣布停战,双方公布并废除了从1907年到1917年沙皇政府签订的一系列俄日秘密协定。在这些协定中,日俄两国打算从中国攫取满洲和蒙古,阻止中国接受其他列强的政治援助11。又如英、法、意三国1917年2月与日本签订了秘密协定,保证在战争结束后“支持日本有关德国在山东权利的处理的主张”12。可见,中国的利益经常被秘密外交、秘密协定所出卖。
李大钊坚决反对秘密外交。他认为,“世间一切罪恶,都包藏在秘密的中间,罪恶是秘密的内容,秘密是罪恶的渊薮”13。对此,李大钊愤怒地指出,“强盗政府们要根据着秘密外交拿人类正当生活的地方,当作他们私相接受的礼物,或送给那一个强盗国家、强盗政府,作扩张他那强盗势力的根据”。对于他曾寄予厚望的美国总统威尔逊,他斥责道:“威尔逊君!你不是反对秘密外交吗?为什么他们解决山东问题,还是根据某年月日的伦敦密约,还是根据某年月日的某某军阀间的秘密协定?须知这些东西都是将来扰乱世界平和的种子。”他得出的结论是,“这强盗世界中的……秘密外交这一类的一切强盗行为,都是我们的仇敌啊!”14李大钊将秘密外交视作强盗世界中的强盗行为,对其深恶痛绝。
李大钊还将有无密约作为考察他国“是否以平等待我之民族”的一个标准。“至于国民政府与苏俄之外交关系……惟据我所知,则确无何等密约。……如其联俄政策之维持而有待于密约者,则俄已不足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尚何友谊之可言。”15与秘密外交相反的,是外交公开与国民外交。但李大钊深知,要真正做到国民的外交,是何其困难。
因为“没有国民的政府,哪有国民的外交”?16(二)反对“以夷制夷”“夷”旧时外国或外国人之称谓也。“以夷制夷”曾被清政府、北洋政府用作对外的信条,他们希望通过“以毒攻毒”之方略达到对外国在华势力起到一种相互牵制、相互制衡的目的。对此,李大钊严肃地指出:这种丧失自立性的耻辱,比丧失土地山河的耻辱,更要沉痛万倍;在那“以夷制夷”四个大字下讨一种偷安苟且的生活,这是民族的莫大耻辱!(三)倡导独立、自主、平等、务实的外交“近闻国务会议,对于德国新潜水艇战策,已决定进言忠告,劝其变更日前之宣言,是我政府对于德国已表示不赞成之态度。此等表示实为我国数十年来于外交历史上上,特放一线曙光也。……倘若我国外交从此振刷精神,奋起直追,将来国势之转机,未始不基于今日也。”17这可能是自鸦片战争以后,我国外交史上第一次对西方列强说“不”。对此种独立、自主、平等之外交行为,李大钊深切地称之为“我国外交之曙光”,“国势之转机”之起点。将外交行为与国力的强弱相联系,李大钊对以往的弱国外交深感如此的切肤之痛!在同一天发表的另外一篇文章中,又反映出李大钊主动、务实的外交思想。“以为中国外交之政策,莫善于清净无为,任他列国相贱,而我皆一视同仁,无偏、无党……不来意外之倚。……以中国之大,人民之众……而欲曰与人无仇、与世无争,不亦谬乎?且恰纵吾不与人争,奈人欲与我争何?……试思我国之与列国之定国通商也,开口岸也,设租界也,赔款也……何一发端自我?”因此,“今既明知处分之不可逃,则当深思远虑,筹其所以对付之方法。”18李大钊兴,形成帝国主义,而以其经济势力压迫吾产业落后之国家,用种种不平等条约束制吾法权税权之独立与自主”20。因此,李大钊指出,此等不平等条约如不废除,则中国将永不能恢复其在国际上自由平等之位置。而这些不平等条约中,具有最深远之危害的,首推法权与税权这二项。因此,废除不平等条约,应从收回法权和税权开始。
(一)废除治外法权治外法权有两种含义:其一,指临时居住在一国的外国人所享受的一种法律上特权或豁免。英文为exterritoriality。其二,指一国在他国境内所行使的管辖权。英文为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亦即领事裁判权(Consular jurisdiction)。这种特权地位或制度是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侵害,是不平等条约的产物。21我们通常所说的反对治外法权,就是在上述第二种意义上说的。领事裁判权在中国首次规定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又名《虎门条约》)。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中法条约,1847年中瑞条约、中挪条约,1858年中俄条约,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等,又加以明确扩大。除条约外,通过援引最惠国条款使得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达20多个。领事裁判权使中国的国家主权受到严重损害。22李大钊还在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求学之时,就深受当时执教该校的日本教员今井嘉幸的影响。对中国领事裁判权颇有研究的今井博士经常告诉这些中国学生,“中国将来,必当撤去领事裁判权,诸君研究法学,宜预为之备。”23李大钊后来在日本留学期间,专门花费时间将今井嘉幸的这本研究“各国在中国之外国裁判权及外国行政地域”的专著翻译介绍给国人,可见其用心良苦。正如进步党领导人汤化龙在该译著叙文中所指出(李大钊1916年回国后,曾任汤化龙秘书):“张君润之李君大钊留学日本东京……盛称日本今井嘉幸氏所撰中国国际法一书。谓将以课余从事翻译,为谋国者之考镜。并唯予有以扬榷之。伟哉二君!可不谓吾国之有心人乎?”(二)收回税权关税是指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所征收的税;它也是一国主权的象征。自鸦片战争后,《南京条约》一签订,中国关税就失去了自主权,而且中国关税受西方列强的操纵和把持,成为对我国进行经济侵略的工具。
李大钊认为应把关税自主与废除不平等条约相联系。五卅运动后,当北洋政府召开由西方列强参加的所谓关税会议时,李大钊在北方领导了声势浩大的关税自主运动,反对关税会议。“大钊同志本人,曾亲自联络各团体对关税自主问题举行了讨论会,并亲自在‘马克思学说研究会’中发表演说……又在北大等校教职员中发起了要求关税自主的签名运动。
在他的领导下,《政治生活》连续发表了七、八篇文章,……指出……‘要想真正能得到关税自主,只有民众以自己的力量实行革命以后,自己宣布关税自主。’‘我们应该在取消一切不平等条约运动之下高喊收回关税自主权,更应该在打倒帝国主义、打倒媚外军阀民族革命的口号之下高喊收回关税自主权。’”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的先驱者们从他们的青少年时代开始,就把争取我国的国际地位、建立世界政治经济新秩序作为自己毕生的奋斗纲领和目标。
历史翻开了新的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标志着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巍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李大钊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们为之终生奋斗的理想有些已经实现,有些正在逐步地实现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周年之际,在改革开放的今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我们更加怀念李大钊等先哲们,他们的精神犹在,仍在激励着全国人民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阔步前进,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强大的、立足于世界之林的法治国家。


注 释:①⑤10 15 16 20 《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88、1-3、108—112、892、664、889—890页。
②11 12 “五四运动”当然不仅指1919年5月4日这一天的运动,乃是指中国接触了西洋文化所孕育的一段文化历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版) 1999年第4期(见《李大钊文集》(上)第285页)。的确,“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以后的时期,世界,特别是亚洲盛行民族主义和要求民主的情绪,威尔逊的政治理想主义,诸如他所提倡的废止秘密外交、保障小国的政治独立以及民族自决等,对中国知识分子有着很大的吸引力”。(见周策纵著《五四运动:现代中国的思想革命》第10-11页)。
21 《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598页。有关“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之解释,还可参阅《周鲠生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0、158页。
22 余先予主编:《国际法律大词典》,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155页。
23 同注(4)引书,第125页,“《中华国际法论》译叙”一文。
又,在本文作者之一、我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的书橱中,至今仍保留着一本他于66年前暨1933年所购的由日本法学博士今井嘉幸著、李大钊与张润之合译的《中国国际法论》。该书与《中华国际法论》应为同一书,且书名比之更为正确。
24 《李大钊传》,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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