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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浙江建德市关于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庭前证据材料开示的若干规定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文章作者】陈中南  余才忠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7日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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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德市关于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庭前证据材料开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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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证据开示是指在法庭开庭前,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就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分别向对方进行展示、交流,以便更好地发挥公诉人指控犯罪职能作用,保障辩护律师正确履行辩护职能,维护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庭审工作效率。2000年9月27日,浙江省建德市检察院与建德市司法局签订了《关于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庭前证据材料开示的若干规定》,实践中对多起有影响、案情相对复杂的案件,在开庭前进行了证据开示,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
其基本做法是: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开示证据材料一般进行两轮,第一轮在起诉前后,第二轮在开庭前2至5天。证据材料开示后,应将开示情况予以记载,由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签名后备查。证据开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仅在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之间进行,其他人不参与;二是由公诉人提出建议,在法官主持下,由公诉人、辩护律师、被告人等共同参与下进行。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在开示证据材料后,对意见一致无异议的证据材料,由公诉人征得审判机关同意,辩护律师征得被告人同意,在庭审法庭调查阶段,被害人、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在出示、宣读这些证据时,除确有必要需要详细出示、宣读的主要证据外,可仅就提取证据的时间、地点、机关、证据的名称和证据证明的事项作出简要说明,不必出示、宣读证据的详细内容。未经开示的证据材料,原则上不得在法庭上出示、宣读。 
该院进行的证据开示在实践中发挥了如下作用: 
(一)公诉机关能准确把握案情,提高案件质量。通过庭前证据开示,使公诉人全面了解辩护人及被告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进一步掌握相关证据材料,并促使公诉人认真审查案件,及时补充证据,解决案件难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审准备,从而提高案件质量。据统计,2000年以来,该院共对40余件案件进行庭前证据开示,所办案件有罪判决率达100%。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促进了司法公正。实行庭前证据开示,使辩护律师能提前接触到检察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和控诉意见,增强了诉讼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控辩双方诉争焦点,提高了庭审效率。实行庭前证据开示,有利于控辩双方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排除合理怀疑,确定辩护重点。对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在法庭审理阶段简化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不仅有助于提高庭审效率,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实现内部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集中精力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该院实行庭前证据开示的案件,庭审时间平均缩短50%左右。 
(四)有效克服法官庭审时的“片面”。 
首先,因为法院收到的检察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是办案人员经过挑选、认为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部分案卷材料,并不是全部案卷材料。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主要证据复印件”进行阅卷,头脑中已经不可避免地形成了自己对该案的看法。这种看法不但是“先入为主”的,而且是“片面”的。因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无罪证据”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往往是在没有移送的材料中,而法官无从得知。 
其次,由于法官看不到全部案件材料,开庭时会出现所谓“审判糊涂”的问题。如果案件被告人少、罪名少、情节简单的还能审理清楚,可是遇到被告人多、罪名多、情节复杂的案件就审理不清了,甚至连当事人、证人的名字都听不准确、记不清楚,当事人的事情也容易张冠李戴。 
在法官主持下进行庭前证据开示,则可以让法官对案情有一个基本、全面的了解,明确诉讼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 

(作者单位:杭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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