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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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是由不同国家机关依照不同方式创立的,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修义庭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页。
法律形式是指享有不同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创制的具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的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这一概念表明:其一,法律形式反映立法的权限,即享有不同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创制的法律规范的法的效力不同;其二,法律形式表现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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