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文书的证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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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文书是除公文书以外的由制作人签名的具有一定思想内容的文书。私文书应当由举证人证明它的真实性,但是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争议的不在此限。私文书经当事人提出作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在举证的当事人未证明其真实性之前,只具有形式上的证据力,其实质证明力的有无,即其内容是否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由法官综合案件的全部事实证据予以判断。 由制作人签名或经公证人员公证过的私文书,完全能证明文书内所作的陈述是由制作人作出的,应具有完全的证据力,但不影响对文书虚假的争辩及证明。私文书上有签名的,应当对签名的真实性加以说明,私文书上签名的真实性已被确定,或者文书上的指印也得到公证时,具有该签名或指印的文书记载,审判人员应当推定其本身是真实的。 当事人自己制作的文书,如果是对自己有利的私文书,又无其他相关的证据可以佐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其真实性的,通常无任何证据力可言;但对自己不利的私文书,一般具有实质上的证据力。第三人制作的供当事人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私文书,或第三人和当事人一起制作的私文书,其内容的真实性由法官心证。 私文书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只是作为普通的证据形式的一种,其并无当然的证据力,应和其他证据一起在法庭上经过公开质证、认证后由审判人员确定其证据效力。
依据指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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