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  |  法律新闻  |  法律周刊  |  法律百科  |  法规查询  |  法律论文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图书  |  法学院
社区  |  法律论坛  |  高校论坛  |  法律咨询  |  法律网摘  |  法律图库  |  法律博客  |  法律娱乐  |  司法考试  |  法学会
综合  |  法界人物  |  中国律师  |  法律黄页  |  法律软件  |  诉讼工具  |  法规解读  |  法律导航  |  律师助手  |  同学录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文章中心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文章标题】声明书证
【文章来源】转载
【文章作者】好律师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10日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证据
声明书证”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声明书证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请您 注册好律师网会员后,免费浏览全文!


  您好: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如您是我们注册用户可直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
  如您在本页登陆没有反应,您可以先进行 登陆页面 先登陆本站;
  如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请在论坛里提问,进入论坛
以下是正文预览


所谓声明书证是一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使用对方所持有的文书证据,或使用第三方所持有的文书,申请法院命令对方或第三方提出。凡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持有与证据的提出有关的重要书证时,法院根据申请,应以决定的形式指令持有书证的人提出该证据。

当事人申请应表明以下内容:

(1)列明申请文书的名称,以便对方或第三方得知应提供何种文书;
(2)所申请提出的文书要证明的事实,以便法院调查裁量是否重要;
(3)文书的内容,当事人只须举其与应证事实有关的部分即可,不必要对细节一一陈述;
(4)文书为对方所持有的事由,事由只须主张该文书证据现被他人所持有的原因,并说明其主张的根据;
(5)当事人自行收集的合理困难等。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该文书对于待证事实是否重要,如果认为对待证事实很重要,并有提出义务的,应命令该书证的持有人提出该文书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该证据;如果法官经审查认为该书对于待证事实并不重要,法官可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对于声明书证,日本《民事诉讼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作了详尽的规定,我国法律则缺少相关的具体规定。在民事诉讼实践中,若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手中,并且持有人不愿向当事人提供的,即属于当事人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或案外…………


上篇文章 | 下篇文章


声明书证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我们将立即删除改正;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文 章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法制史
 法理宪法
 刑事法律
 行政法律
 公司法律
 合同法律
 担保法律
 物权法律
 侵权法律
 知识产权
 土地房产
 金融保险证券
 劳动法律
 税法大全
 环保能源
 婚姻法律
 诉讼宝典
  程序法动态
  程序法总论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律师手册
  证据知识
  程序提示
 公证仲裁
 涉外法律
 网络专题
 综合资料
 司法考试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172 s, 5 queries, 134  - Cache, 316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