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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留置权的实现
【文章来源】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
【文章作者】姚辉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26日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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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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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给付应付款项时,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清偿的行为。

  依据担保物不可分原则,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可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即留置权实行的范围及于留置物的从物和留置物所生孳息,但从物须也为债权人所占有。留置权所担保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债务人原应交付的款项、利息、留置财产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及其他损失。

  留置物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得请求债务人补足,超过应受偿范围的,应将剩余部分价款返还给债务人。

  实现留置权前须留有一定期间并通知债务人,以使债务人能够在此期间内清偿债务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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