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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古代的大赦
【文章来源】文汇报·笔会
【文章作者】郭建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20日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其他
大赦”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古代的大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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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浒传》里上梁山周折最多的是宋江。从第二十二回“阎婆大闹郓城县  朱仝义释宋公明”杀死阎婆惜后到江湖上藏身,一直到第四十回“梁山泊好汉劫法场  白龙庙英雄小聚义”才算是正式入伙上山。他犯下死罪后,开始时丝毫没有想到要“上山为寇”,去江湖上躲避时与父亲说的是:“如今我和兄弟两个且去逃难,天可怜见,若遇宽恩大赦,那时回来,父子相见。”果不其然,到第三十六回,因宋太公想念儿子,要他弟弟宋清写父亲亡故的书信把他骗回来时,“朝廷册立皇太子,已降下一道赦书,应有民间犯了大罪,尽减一等科断”,因此他这个死罪也就减成了“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
  这种可以期待的“皇恩大赦”,并非小说家的杜撰,而确实是中国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历史上朝廷确实是会经常性的、几乎是制度性的下达这种赦免民间罪行的赦令。而且有专门的区分:对全国境内赦令所提及的已发现、未发现的犯罪行为都予以赦免,所有在押的或正在服刑的罪犯都可以释放回家。这就是所谓的“大赦”。因为这种赦免范围广大,表示皇帝的恩德,所以又称之为“德音”。而赦免部分罪名或赦免部分罪犯就是“特赦”。赦免某些地区的罪犯,一般又叫做“曲赦”。
  见于史册最早的赦令的是《春秋》所载庄公二十二年(公元前672年)“春王正月,肆大眚”。大赦之名则起于秦庄襄王元年(公元前249年)“大赦罪人”(《史记·秦本纪》)。以后历代历朝都有大赦,根据近人徐式圭《中国大赦考》的统计,古代一般平均两三年就会有一次大赦,比如两汉418年间,发布了186次大赦令,平均2.24年就大赦一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381年间,由各位皇帝发布的大赦令多达428次。唐朝在289年中发布了184次大赦,平均1.57年一次。而《水浒传》所描写的宋朝,在319年中发布了203次大赦,恰好也是平均1.57年一次大赦。元朝在97年里大赦了45次,平均2.15年一次。当时法律规定的徒刑最高年限是三年,换言之,从概率上来说,一个罪犯是很有可能坐不满三年牢的。明朝开始大赦频率才降低,在276年中只有55次大赦,平均五年多一次。清朝更经常采用的是对一切在押罪犯减刑一等的办法,大赦比较少,267年中才19次大赦,平均14年多一次。
  当然,为了防止大赦可能会导致重罪罪犯逍遥法外,历代的赦令往往都对赦免的对象附加若干限制。特别是被认为直接触犯纲常的“十恶”大罪明确是“常赦所不原”的。除了十恶外,杀人、放火、劫囚、官吏犯赃,以及屠牛、合造毒药等等罪名,也是明确规定不得赦免的,最多只能减等处刑,而不是全部免罪。实际上真正得到赦免的多为对统治秩序危害不大的犯罪。
  了解了这种大赦的频繁程度,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水浒传》里的其他角色比如武松、石勇等人杀了人在江湖上到处藏身,他们也都是在等待大赦。宋江在梁山上口口声声要等“招安”,而他的这个主张能够得到大多数头领的赞同,他们等的也是皇帝有朝一日会赦免他们的罪过。小说的这种描写反映了当时人们的普遍的心态:犯了罪只要避过风头,等到朝廷大赦,仍然可以公然出头,招摇过市。违法犯罪不过是个撞没撞在风头上的问题,并不涉及公正、正义之类永恒的道德伦理概念。
  中国这样的频繁大赦的情况,在世界其它地区是很难看到的。比如在欧洲地区,古罗马时期和中世纪时期,判人罪名的是法院,皇帝或国王保留的是赦免的权力。所以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就对中国皇帝又是立法者、又是司法者,同时又是能够赦免罪人的现象大惑不解,说既然是自己判人有罪,怎么又可以出尔反尔地去赦免他?这种现象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为君主专制统治工具的特性。犯罪触犯的是皇帝的法律,皇帝可以加罪于人,自然也就可以赦免人罪过。宋徽宗说过“能生死谓之王,擅利害谓之帝”的话,就相当典型的表示了这个意思。所以历代大赦的起因,大多是皇帝的事情:“驾崩”、登基、修改年号、结婚生子、祭祀天地等等。皇帝号为“天子”,如果上天有些什么征兆,皇帝作为天子也就加以反应,发布大赦,如“星变”、“灾异”、“山崩”、“地陷”、“嘉禾”等等。当然在这后面隐藏的是政治动机。不过表现的形式是皇帝个人的因素,来表示“皇恩浩荡”。

作者:郭建
来源:中国古典名著中的法文化 2001年9月29日星期六《文汇报·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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