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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居间人
【文章来源】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
【文章作者】
崔洪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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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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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人。
居间人的特点是,居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起媒介作用,他既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代理人。因此,居间人既无权受领第三人的给付,也没有义务代委托人向第三人交付。居间人为了使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同时担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居间人。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应当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居间人进行介绍、联系活动时,要诚实地反映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居间人还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对显然无支付能力的当事人,或尚不确知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得为其进行居间活动。居间人在完成居间活动后,有权要求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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