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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熊本藩和大清律例汇纂
【文章来源】日本国学院
【文章作者】佚名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2日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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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本藩和大清律例汇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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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本藩和大清律例汇纂

  近代的日本,对中国法尤其是对明清法律有深入和广泛的研究。这些研究对日本的立法事业和审判实务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熊本藩在明清律的研究中取得的成果最大,影响也最深远。
  1981年由汲古书院出版的《熊本藩训译本 清律例汇纂》,共五册,训译的版本是乾隆五十八年版。它是由年近古稀的岛田正郎博士担任责任编辑、以京都大学附属图书馆所藏的熊本藩刑法书局旧藏本为底本进行影印的。该书出版后,我和中山胜氏一起写了题为《关于熊本藩训译本〈清律例汇纂〉》的文章,从书学的角度对该书进行了阐释。
  在此之前,我和中山氏曾于1978年7月和12月二次对熊本大学附属图书馆的永青文库进行了采访,对存在文库中的有关熊本藩的法制史料,特别是关于明清律的史料进行了查阅,之后,中山氏据此写了《关于熊本藩中的〈清律汇纂〉训译经讳和其意义》。写作此文的目的是对上述关于熊本藩的训译工作、日本法对清律接受的实际情况等加以考察,对以往研究中的欠缺给予补充。但对永青文库中所藏的庞大的史料进行全面研究,我现在还做不到,只能寄希望于将来。
  一、清律例汇纂的抄写过程
  熊本藩在1754年就制定了刑法典,其中即参考了明律也参照了清律。1839年,在将该法典发布以后的法令、判例汇编成“例”时,其中不仅有依据明律制定的条文,也有依据清律制定的条文。于是人们认识到研究清律和研究明律同样重要。
  天保年间,在藩生细川齐*$指示下,对清朝乾隆五十八年(1793)刊行的沈湘南编辑的《大清律例汇纂》进行了注释,大体上对全文作了标点,对难解的语句,在各行之间,附上了简单的旁注。对于注释的全过程,现在已无法全面了解,在此以前的研究中,仅发现了如下材料:
  1在明治政府刊行的明法寮板《增辑训点清律汇纂》的第一册,水本成美所作的序言中,这样写到:“如熊本藩刑法草书,藩律中而略完焉者,是必有渊源矣。既而闻其藩有清律汇纂训点本也。天保年间,藩生细川齐*$,命儒臣所训译者,藩废县置,其书犹藏于县厅。”
  2明治六年二月白川县权参事嘉悦氏房,同县参事山田武甫提出的《清律例汇纂板刻窥书》(法务图书馆蒇《府县伺留》第七册第218号)中记载:从前,熊本藩旧学校中,旧知事命令众多儒员,对清律例汇纂加以校正,共三帙二十四册,字里行间加注傍字,句读训点,力求精详,使初学而且是新任的官吏都能读懂。
  3明治六年嘉悦氏房向司法省提出的《清律汇纂句读训点差出记写》(出处同上,第481号)也有一些记载。 
  上述的材料中反映的对清律汇纂的注释工作是通过集体讨论完成的,但没有记述到底是什么样的人参加了这一工作。
  但在前述的京都大学所藏本中和同系统的别本中、内阁文库所藏本即熊本藩时习馆旧藏本的第二十四册的结尾里,记明是由财津七助、内田恒太郎、大里八郎次、加加山胜次四人于1837年7月在熊本藩的藩校时习馆中写出的。在永清文库中对上述几位的经历也有记述。
  大里八郎次。他对中国文化有很深的研究,在天保十年和十三年,二次因书写清律例汇纂被奖赏。当时他只有33岁。
  内田恒太郎。他在天保十年12月,也因书写清律例汇纂而受到奖赏。他当时也是33岁。财津七助。他可能是与三左卫门是同一人物,他从十四岁开始授命书写和调查国志和藩谱,天保十年,他因为书写清律例汇纂被赏白银一枚。他当时57岁。
  加加山胜次。他当时也只有三十六岁左右。
  上述四人的工作主要是抄写,也多少参加了一部分注释工作,他们都对中国文化有一定的了解,都是优秀的书写人物。
  二、参加清律例汇纂注释工作的人和注释清律例汇纂的背景
  对清律例汇纂进行注释的人主要有江岛文雄(后改名为柏木文右卫门),注释工作大概是在天保六年七月开始的,他当时只有23岁,对刑律非常熟悉,善于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
  对清律例汇纂注释的还有水津熊太郎,他对刑事审判实务也非常熟悉。
  还有一位叫吉山为章的人也可能参加了这一工作。
  他们都是刑法局(根据犯人的供述确认犯罪事实,决定刑罚的部门)的专家或者是“穿凿所”(该所是审理犯人的罪行,取得供述,向刑法局汇报的部门)的官员。对清律例汇纂注释,从天保六年(即1835年)七月到天保八年七月,共用了两年的时间。 
  在对清律例汇纂的注释工作中,还有一个人作出了重要贡献,他就是实习馆的教授辛岛盐井(还叫辛岛才藏),前述的水津熊太郎就曾跟从他学习过明清律,该人对中国法制史非常精通,他曾著有《读周官》三卷,他对周礼非常熟悉,曾提出了废除肉刑的理论。
  佐田右平和稻津久兵两个人,也参加了清律例的注释工作,他们对中国法律都很精通,并精通日本的刑事审判实务。
  平川骏太郎也参加了训译工作,他也是熟悉日本刑事法律的人
  到了明治时期,原熊本藩的荒木敬吉为了清律例汇纂的出版,作了很多工作。
  到了天保六年日本对中国法的研究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有很多人对明清律非常精通,很早的时候,就有人在实习馆讲授唐律和明律,大约在1805年江户幕府就刊行了《唐律疏议》。这正是当时能够对清律例汇纂进行注释的背景。
  在熊本藩对清律例汇纂有两种注释本,一是刑法局的旧藏本,参加这个版本注释的人都是穿凿所和刑法局的人,为明治版《清律例汇纂》刊行而奔走的人也是旧刑法局出身的人。这些人是儒臣或者儒员,他们不是研究书本经学的儒者而是通晓刑法审判实务的人,注释的目的是为了给刑事审判实务提供帮助的。
  还有一种注释本是实习馆注释本。在藩校实习馆对中国的经学、明清律、唐律及中国古代法律都进行讲授。所以在实习馆书写局,清律例汇纂的注释是实习馆的教学成果。
  三、清律例汇编训译的意义
  日本幕府末期,在熊本藩的法制史料里就屡屡出现:“明清律、明清律例、明清之律文”等,这说明在当时明律和清律是同样受到重视的。清律在立法上被参照的主要是明律中没有的部分。如在御刑法草书里,清律被引用的只有“人命篇”中的“故意杀人”条。
  1720年,高赖喜朴将明律及条例译成《大明律例译义》,共14卷。这本书成为当时日本研究中国法律的工具书,但它过于简单。为了更进一步了解清朝的法律,就注释了清律例汇纂,因为清律例汇纂是将当时对清朝的律例进行注释的书籍加以汇编而成的,内容全面,下面的案件可以看到注释清律例汇纂对日本审判实务产生的影响。
  1835年9月(天保六年),发生了一个案件:川尻冈町的市太郎因盗窃未遂,被发觉后逃走,但不久向官府自首。在御刑法草书里,盗窃未遂的罪笞20,但在明清律中明律例篇,犯罪自首条例有“其知人欲告及逃叛而自首者减罪两等坐之”,所以减市太郎罪两等。
  1729年打越村的宇太郎也犯了这样的罪,但没有被减刑,因为依据了明律“事发在逃”的注释。
  对“虽不得减首犯之罪,得减逃走之罪两等”,清律的注释与明律的注释有很大差异。在明律中,事发在逃的犯人犯下的本罪不减免,只是逃走的罪可减两等。而且按明律译义,事发是指自己犯罪被发觉后,为避免受刑而逃走。可是根据清律例汇纂,“事发在逃”指“已被囚禁,越狱在逃者”,所以犯罪的事实被发觉,在被政府拘捕前逃走的人然后自首的,适用“叛逃而自首者,减罪两等坐之”的规定。前述的宇太郎是适用了明律的规定,没有减其本罪,而对市太郎则适用了清律的规定。
  当时人们将明律译义和清律例汇纂所载的注释相比较,认为前者没有表达律的真实意思,主张采用清律的规定,最后藩厅采纳了清律的规定,给市太郎以减本罪两等的判决,并且还将这一规定写到刑法典中。 
  上述的事件发生在天保六年九月。当时佐田右平已经熟读清律例汇纂,清律例汇纂对当时熊本藩制定法律工作提供了很多参考,在注释本完成后,刑法局对清律的参考就使用这个版本。清律的条文通过清律例汇纂注释本而被引用的例子在《参谈账》有很多处记载。
  清律例汇纂对熊本藩的立法事业也有很大影响。这主要表现在对例的编纂上,在枥原知足纂写的《水津君墓志铭》有如下记载:“君出为狱曹,所尊行条例,散见于簿领间,不可遽研寻,因分门记录汇为一书,又以刑典既定而历年见久。断狱之际或不能无变迁,因而成定案者甚多,君乃效清律汇纂体,大者裁为条例,其细者栏上撮记要语,或有新义可被参酌者,亦逐次采收,使后之执法者有所考据。”由此可知,水津熊太郎将以前的法令从诸书中汇集,分门另类编成一书,该书的体例完全效仿了清律例汇纂,前述的《熊本藩御刑法草书附例》是依据水津熊太郎的书由后人逐渐加写而成的。在熊本藩的法制史上,其刑法典在大量参照了明律后,又参考了清律例汇纂。清律和明律给熊本藩的法律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明律的原文和明律译义同被引用的例子,明律的原文不被引用,明律译义被当作明律引用的例子都有很多。这正是对明律或清律进行注释的意义所在。

  (作者单位/日本国学院 责任编辑/李贵连) 
  附记:在阅览熊本大学图书馆的永青文库所藏的熊本藩关系史料的时候,承蒙镰田浩、山中至两位先生的特别关照,在此深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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