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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虚开”不应包括“代开”
【文章来源】法律教育网
【文章作者】熊洪文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1日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论文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虚开”不应包括“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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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三种情形,其中之一是“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笔者认为,将“虚开”包括“代开”,值得商榷。

  首先,从语义上看,“虚开”与“代开”完全是两个概念,没有包属关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使获得进项发票的一方可以用于抵扣税款,而开具方又不用纳税,从而达到避税目的,或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开具金额高于实际发生经营额,以使获得进项发票方可用于多抵扣税款,以达到避税目的。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实际发生了经营业务,只是卖方可能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时用完,从而找他人代为开具发票给买方,发票所反映的交易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开具的主体不是卖方本人而已。

  其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社会危害性上也不一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危害所在。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是如实开具,开具方就要如实纳税,而代开方纳税后也必然要求实际经营方即要求代开方承担这笔税务开支,国家税收并没有造成损失。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其社会危害绝不能等同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综上,笔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虚”在于未实际发生经营业务,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实际发生经营业务为前提,两者在客观方面完全不同,在危害后果方面也相差甚远,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解释为包括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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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不应包括“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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