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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律师个人风险防范意识10律
【文章来源】转载
【文章作者】搜可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4年07月06日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实务
律师风险防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律师个人风险防范意识10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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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间一定要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给当事人的发票之前。
理由:以免有些当事人投诉合同还没有签订,就收了钱,不符合规范。
2、给当事人发票时最好要当事人签字或签收回执,有一个比较明确的交接清单。
理由:以免当事人到时说没有收到发票。
3、如果是风险收费的,前期收到一部分办案费是包括差旅费和律师前期办案费的,也一定写清楚在当事人撤诉时如何处理。
理由:以防有些当事人在案子撤诉后要求返还部分费用。由于该部份是办案费,不是律师代理费,所里是不开正式发票的,一般都是律师自己给当事人开具收条。这个时候律师一定在合同里,或收条里写清楚该钱的用途与是否可退的。否则,到时当事要求律师拿出办案发票,律师是不可能拿得出这么多的,除非这个案子的确是差旅费过多。这样一来,律师的前期心血就白费了。
4、有些时候,来不及开具发票给当事人,律师在出具收据给当事人时,律师一定要在收据里写清楚“待正式发票交给当事人后,该收据作废”等字样。
理由:以免当事人在拿到发票后,又凭收据说多交了钱。
5、当事人不要发票,律师也一定给他。
理由:有时候可能没事,但如果当事人经他人唆使或事后觉得心理不平等情绪,很有可能会以律师不给其发票来投诉律师。
6、律师代收文书的,一定在文书交给当事人时要有交接手续,让当事人签字,以证明文书已经交给了当事人。
理由:以免有些当事人事后说律师没有把文书给他,万一过了上诉期,这个责任可大可小。
7、最好在委托书里去掉代收法律文书的权限。
理由: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8、在当事人付现金时,最好把当事人领到财务那里,由他自己把钱交给财务,经核对无误后,由财务把发票亲自交给当事人。
理由:律师最好不要接触现金。这样可以避免因为当事人给的钱少一张或有假币到时说不清楚。
9、不是当事人亲自委托律师时,律师要仔细审核委托是不是可以代当事人委托律师,最好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下来。
理由:刑事案子,法律规定是要亲属才能委托的,如果委托人是当事人的朋友或其他人,到时去会见时,很可能会因为委托无效而不能会见。民警也有可能要律师拿出委托人的代委托资格证明,否则有些民警是不会让律师会见的。这个时候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就派用场了。
10、律师去会见时,最好不要进看守所里明写着“律师会见室”字样的房间。
理由:有些看守所,这种房间是有录像摄制的,律师会见情况会被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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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人风险防范意识10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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