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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买卖合同中有关利息的规定
【文章来源】转载
【文章作者】大道法律网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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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有关利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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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利息的规定,是指买卖合同生效后,标的物所生的利息的归属。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所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 

    事实上,买卖合同生效后,标的物所生的利息与标的物物权的转移、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密切联系在一起,一般地说,标的物的所有权及标的物的风险,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从标的物所有权依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转移,由于物权、风险和转移,标的物所生的利息也随之转移,因此,利息的归属应分开处置,即标的物所有权、标的物风险转移之前,归出卖人,转移之后归买受人。当然,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律或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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