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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刘春茂
【文章来源】《判例与研究》
【文章作者】刘春茂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05日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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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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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茂教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曾任南开大学法学系主任、法学研究所所长。现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版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高校著作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版权学会副会长。

主要学术成果有:

《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50万字);

主编23院校统编教材《法学全书·民法学》(52万字);

《继承法通论》、《民事诉讼法概要》、《中国民商法全书·继承法篇》、《中国民商法·著作权》等书。

重要论文有:

《论农村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经济合同法是民法组成部分》、《论我国著作权主体》、《论著作权客体的必备条件及其相关因素》、《论著作权转让与许可使用》等论文数十篇,承担国家社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学》的副总编,并为该项目《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两卷主编和主要撰写人。

主要学术观点:

主张创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统一的民法典,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论述了经济合同和一切合同,均适用平等、自愿、互利、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已为我国《民法通则》所采纳。 经济法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法律,属于行政经济法。 主张著作权可以转让,转让可分为"卖绝版权"和有限转让两种。 论述了承包权是一种经营权,非个人私有财产权,不得当做遗产继承,后为继承法所采纳。 揭示了继承权取得的客观根据除血缘、婚姻关系外,还有抚养关系。指出将抚养关系作为继承权取得的客观根据之一,是继承立法的一个进步。 提出了完善我国继承立法的若干建议。如,建立遗产继承公告制度,征收遗产税制度,完善遗产保管、遗嘱执行制度、必要遗产份额制度、债务清偿制度等。 主张中国应实行民商法合一制度,将民法与商法(公司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等)作为调整我国商品经济关系的支柱,民法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商法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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