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文章标题】略论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中的若干问题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1998/03
【文章作者】卞建林 李菁菁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7日 |
|
|
|
|
略论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中的若干问题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请您 注册 后,浏览全文! 浏览权限:管理员 司考用户
您好: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如您是我们注册用户可直接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查询您所需要的信息; 如您在本页登陆没有反应,您可以先进行 登陆页面 先登陆本站; 如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请在论坛里提问,进入论坛。 以下是正文预览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第一审程序中增设了“简易程序”。由于设置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尚属首次,在理解和适用上均存在一些问题,立法本身也存在有待完善之处。本文拟对我国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中的若干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以供立法和司法部门参考。
一、关于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公诉案件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公诉案件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立法上界定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范围的依据是宣告刑,而对法定刑未作明确限制。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来看,大致分两类;一类是明确限定宣告刑,如英…………
上篇文章 | 下篇文章

|
| 略论刑事简易审判程序中的若干问题 |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我们将立即删除改正;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