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律文章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文章标题】
法定地上权
【文章来源】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
【文章作者】
黄名述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8日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辞典
“
地上权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法定地上权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地上权。法定地上权的取得有两种情况:(1)房屋、土地原属于一人所有,而设定人仅以房屋或仅以土地作抵押,在拍卖房屋或土地时,视为已设定了地上权,例如;甲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筑一幢房屋,后来,以其房屋为债权人乙作抵押,而甲未按期偿还债务,乙便将其房屋拍卖给丙,丙作为新的房屋所有人,取得地上权,可以利用其土地。若甲将其土地作抵押,拍卖土地之后,甲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而对拍卖之后的土地仍享有地上权;(2)土地、房屋同属于一人所有,而将土地和房屋均作抵押,在拍卖之后,若土地和房屋的买受人不同,则房屋受让人仍享有地上权。是所谓地上权不因土地所有权的灭失而消灭。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民法的地上权制度一般均本此原则。中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抵押而拍卖后的房屋,其地上权随房屋所有权而移转。
上篇文章
|
下篇文章
法定地上权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
来信告诉我们
,我们将立即删除改正;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
积极投稿
,谢谢。
特别注意:
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
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文 章 查 询
案例大全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新闻搜索
法律博客
法律网摘
法律娱乐
法律社区
栏 目 导 航
法制史
法理宪法
刑事法律
行政法律
民事法律
民法一般规定
民法其他
合同总则
合同分则
担保法律
物权法律
侵权法律
知识产权
婚姻法律
商事法律
公司法律
保险法律
经济法律
土地房产
劳动法律
税法大全
司法制度
诉讼法律
公证仲裁
涉外法律
网络专题
其他法律
司法考试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47
s,
5
queries,
135
- Cache,
505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