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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杨紫烜等:谈谈《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
【文章来源】北京乌有之乡书社
【文章作者】杨紫烜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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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烜等:谈谈《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乌有之乡周日沙龙 主题:谈谈《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 嘉宾:刘瑞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紫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晓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左大培(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杨帆(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 时间:2006年3月5日星期日下午2:30 地点:北大资源宾馆三层1308号 主办:北京乌有之乡书社    电话:010-62760856 网站: http://www.wyzxsx.com   电邮:wyzx@wyzxwyzx.com  内容简介:     《物权法(草案)》去年在面向全国公民征求意见后被全国人大暂时搁置,这是我国立法民主进程的一大进步。然而,一些参与起草的人不是正确汲取各种意见,而是制造恶性舆论,把这个事件归罪于某一个提出反对意见的学者,漠视其他众多意见。为了回应这种不合适的论调,并声援支持这位学者,我们安排这次讨论,谈谈《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欢迎关注这个问题的各界朋友特别是愿意表达民众公意的媒体界朋友参加。
下面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杨紫煊教授的发言稿,由其本人提供。
 
拥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正确决定维护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威
      ---评绝少数法学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迟审议<<物权法(草案)>>的决定的态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紫烜
2006年3月5日
 
<<物权法>>的制定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虽然我不是从事民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但我和许多人一样关注着<<物权法>>的起草工作。由于我的工作比较忙,对<<物权法(草案)>>还缺乏深入研究,尚未就它的修改发表书面意见,但也对<<物权法(草案)>>口头提过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今天,仅就上述题目谈一些看法:
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了不少重要意见,作出了一些正确决定。对此,广大干部和群众,包括绝大多数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表示坚决拥护。但是,绝少数法学家却发出了与众不同的声音。请看:
(一)<<物权法>>的立法工作要不要走群众路线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强调指出,要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发扬民主”,“要虚心听取、广泛收集、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 [①]
而绝少数法学家 [②]却说,他们没有一个搞民法专业的,你不懂<<物权法>>,等学好了再来说。
(二)对于<<物权法(草案)>>的不同意见,应该采取什么态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说:“有不少不同意见,在有的问题上意见分歧还很大,这是正常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很重视北大一个法学教授写给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其负责人还专门约见他进一步听取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谈话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最后,该负责人表示,将把他的意见向领导反映。 
而绝少数法学家却说,直接向国家立法机关上书,在网上公布,这不是学术讨论的方式,是不“正常”的,是“别有用心”,是“恶意否定”,是“无知”,是“极‘左’言论,“我们对其言论感到愤慨”。于是,2005年12月在广州召开的一个研讨会上,该教授及其写给国家立法机关的公开信成了与会专家的“众矢之的”。
(三)修改<<物权法(草案)>>必须把握的“三条原则”是不是“原则”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有针对性地指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和修改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注意把握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二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三是坚持实事求是,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 [③]
而绝少数法学家却说:<<物权法(草案)>>只是“在具体内容上还有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我们不是搞绝对的私有化”。
(四)<<物权法>>要不要体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明确指出:<<物权法>>要“准确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宪法规定的‘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④]
而绝少数法学却说:“<<物权法>>本身就是一部私法,它就是保护私的主体的权利,它不应该过多地带有政治色彩,体制色彩。”
(五)要不要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指出:<<物权法>>要“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⑤]
而绝少数法学家却说:<<物权法>>对“各个权利人无论在保护的范围还是保护的力度上,都应当是一致的。”
(六)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正确决定应该采取什么态度
200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宣布:关于<<物权法(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次审议时提出的建议,委员长会议研究决定:一是会后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二是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修改,提请10月召开的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审议。三是12月召开的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次审议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并视情决定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在去年10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按计划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指出:“正因为物权法是一部重要法律,更应该重视立法质量,工作要深入进行,但不赶进度。下一步,请法律委员会同法工委对各方面意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待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后来,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没有提请去月12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中提出的大会议程的建议,审议<<物权法(草案)>>没有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的议程。 [⑥]
而绝少数法学家却说:“物权法让此人给搅黄了”(表面上似乎只是批判写公开信的那个法学教授,实际上“醉翁之意不在酒”),使<<物权法>>的立法进程受阻。于是,他们先后召开多次会议,迫不及待地接连上书中央,反复强调:“必须尽快颁行<<物权法>>”。
大家知道,法学家们当然更清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多次讲话,都是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的,而不是在学术讨论会上发表个人见解;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高度权威。大家还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定<<物权法>>这样的重要法律,当然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的。
人们不禁要问:对于受到广大干部和群众拥护的,并必将得到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支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物权法>>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决定,绝少数法学家为什么要背道而驰?
很显然,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拥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物权法>>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决定,维护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注释:
 [①] 吴邦国:<<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7月1日)。
 [②] 本文对一些观点进行评析,对事不对人。因此,在此处和其他一些场合,恕不一一列举有关观点的出处。
 [③] 吴邦国:<<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10月27曰)。
 [④] 同上。
 [5] 同上。
 [⑥]物权法(草案)>>的内容。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接受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于2006年3月4日通过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议程>>共七项,其中没有审议
 
时代呼唤更多的巩献田! 毛泽东旗帜网评论员:红木 (2006年1月1日)
据2006年1月2日出版的《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在上一年倍受全国人民群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立法进程已被“搁置”,原因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以致全国人大公开信的方式明确反对此草案(北京乌有之乡思想网曾全文刊载此公开信),理由是巩献田教授认为此草案严重违反了《宪法》中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具有明显鼓吹私有化倾向。该报纸引述一些官员的话说,巩献田教授的这封公开信对于《物权法》的立法进程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以至于“2006年,该法都应该不会再提交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 其实,据笔者所悉,《物权法(草案)》自公布以后,社会各界对此都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在左派内部,不光有巩献田,我国老一辈无产阶级法学家、新闻学家、经济学家喻权域、著名经济学家左大培都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方式对这部关系到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提出了修改意见。巩献田教授作为一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在仔细阅读和分析《物权法(草案)》后,提出该草案具有明显私有化导向,严重违宪,并且上书全国人大要求从原则上对该草案予以修改。 可以说,巩献田教授这封公开信的发出,的确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这部违宪草案变成正式法律的进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巩献田教授捍卫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宪法的权威性。作为一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他实践了“在资产阶级自由化面前,马克思主义者应该站出来讲话”,应该成为我们学习的榜样。 马克思主义教导我们:“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的力量要靠物质的力量去摧毁。”上世纪70年代中期,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和全世界无产阶级的伟大导师毛泽东同志逝世后,国际上右翼思潮沉渣再起,在国际上,表现为新自由主义者里根和撒切尔掀起私有化狂潮,在国内,则表现为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猖狂地向马克思主义发起进攻,终于酿成了上世纪80年代末的政治风波。1989年下半年到1992年上半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左派同志们站了出来,旗帜鲜明地捍卫社会主义制度,反击资产阶级自由化,强调“要划清两种改革开放观,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改革开放,同资产阶级自由化主张的实质上是资本主义化的改革开放的根本界限。”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拥护。然而,从1992年所谓“反左防右,以左为主”和“不争论”的提出,资产阶级自由化再度回潮,一时间“百年魔怪舞翩翩”,什么“骗出一个新体制”、“人间正道私有化”、“共产主义渺茫”等极右语言占据了主流的地位,而左派的声音则日渐式微。 当人类进入21世纪的时候,世界局势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正如左大培所言,右翼思潮遭遇全球性的大退潮,其根本原因就是右的本质是反动的,是始终是不得人心的,它们可以横行一时,却无法横行一世。至2005年年末,左派抓住有利时机,站出来和顽固自由化分子战斗了四个回合,均取得了圆满的胜利。 ——第一次是2003年修宪,被西方媒体“高度赞扬”的“让中国资产阶级从自在走向自为”的一小撮顽固自由化分子,鬼鬼祟祟地跑到青岛开会商量要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塞进宪法这部国家的根本大法,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所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是潜台词,其本质就是私有制度永恒,最终推理出毛泽东领导的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是反动的、社会主义是不应该存在的。这一提案,遭到了喻权域同志的强烈抵抗。结果,在当年修宪中并未强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第二次是2004年我们借香港左派学者郎咸平炮轰顾雏军旗下的科林格尔系利用MBO疯狂鲸吞国有资产这一“郎旋风”,较为有力地遏制了私有化的妖风,在全国人民的愤怒声讨中,国资委不得不宣布“大型企业不准MBO”。这一事件更深刻的意义在于人民群众发现那些打着“解放思想”幌子的“主流经济学家”原来是“资改派”、“瓜分派”,现在“主流经济学家”再想忽悠老百姓已经不灵了。 ——第三次就是去年7月15日,著名老一辈经济学家刘国光剑指“领导权”问题,指出在高等教育中西方经济学越俎代庖,公开向马克思主义挑战,事实上占据了主流地位,他要求高校领导层“西化”者必须下马,得到了高层的响应和包括宋涛、高鸿业、周新城、卫兴华等一大批德高望重的老一代经济学家的支持。“郎旋风”和“刘旋风”引发了人民群众反思改革开放28年得失成败的思潮,一些“主流经济学家”闻“风”丧胆。 ——第四次就是巩献田发公开信明确反对这个严重违宪的《物权法(草案)》。上世纪90年代那本臭名昭著的《交锋》说“改革就是要不断地突破宪法的桎梏(大意)”,而这次,巩献田立场坚定地说不,旗帜鲜明地捍卫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2005年年末,全国人大出台了违宪审查制度,一切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都必须予以废止。我们不禁要问,那部严重违背宪法第6、7条、完全以私有化为导向的《非公36条》为什么还畅行无阻? 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扫帚不到,灰尘照例不会自己跑掉”,事实证明,资改派完全是害怕人民、脱离人民的纸老虎,这几次我们勇敢地斗一斗它,它就立马失败了。这教育了我们,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永远站在最广大劳动人民的一边勇敢地同一切资产阶级反动势力做斗争,我们的胜利就是必然的! 时代呼唤更多的巩献田!
《物权法》还是“贪污销赃反共乱政法”? 
黎阳 
2006.3.8. 
法律是武器。《物权法》是武器。武器怎么造是一回事,怎么用则是另外一回事。设计制造使用武器需要专业知识,但判断某件武器正被用来瞄准谁对付谁则不需要专业知识。不管是AK47还是“东风41”,是苏27还是F22,你可以对其结构性能使用规则一无所知,但照样可以知道是不是正在被人拿来瞄着自己。难道不是“专家”、“内行”就连自己是不是正在被人用枪口指着都没资格判断吗?就连要求不受这种威胁的权利都没有吗?
那么《物权法》(草案)矛头所向者谁?厚厚的法律条文贯穿着一个实质精神:消灭公有制,保护贪污犯。草案说白了就是一个单向阀门:公有变私有可以,私有变公有不行。它不仅一助贪污二护销赃,而且把共产党的祖坟都连根刨了,根本就是一个通向亡国乱政的死刑判决书。
一.为什么说《物权法》(草案)是贪污销赃法? 
法律要解决的是实际问题。看问题不能脱离实际,不能关起门来打“笔墨官司”,不能从理论到理论、从假定到推论地陷入“纯学术讨论”的纸上谈兵。中国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什么?是在大规模私有化,而不是在大规模公有化;是大规模国有资产在被私人非法占有,而不是大规模私有资产在被国家充公;是贪官污吏在“改革”的名义下与不法奸商狼狈为奸大规模损害普通老百姓的根本利益的犯罪行为猖獗,而不是国家在搞“共产风”、只顾国家需要而伤害人民眼前利益的决策失误盛行;是大量的贪污盗窃犯急需把自己的非法暴利漂白合法化,混进正当致富的人群里,而不是正当致富的人们忽然闲得发慌想跟经济罪犯们搅在一起,被人统称“为富不仁”、陪着挨骂当替罪羊。根据这些实际情况,当务之急最需要保护的是谁?是国有资产,是无权无势的普通老百姓之类“弱势群体”。正在大失血的是国有资产和“弱势群体”,需要紧急止血的是国有资产“弱势群体”,急需得到保护的是国有资产和“弱势群体”,不是靠贪污腐化财富暴增的窃国大盗。对窃国大盗贪污犯们不仅不应该保护,而且应该坚决打击,彻底消灭。“精英”们在这种形势下迫不及待大闹《物权法》,到底想干什么?
保护国有资产?撒谎。侵吞国有资产是犯罪,归《刑法》管。《物权法》是民法,民法怎么管得了刑法的事?既然管不了,那说什么《物权法》可以保护国有资产就是撒谎。
但是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之所以如此猖獗,根本原因之一就是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弊端太大,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如果法律“精英”们当真想保护国有资产,那起草《物权法》时至少可以做两件事:第一,有利于堵塞漏洞,第二,有利于打击罪犯。
中国当前国有资产大规模流失的特点是什么?最大的特点就是贪官奸商狼狈为奸监守自盗。为什么他们能得逞?因为国有资产的全权处理权掌握在少数官员手里。只要收买或蒙蔽这少数官员就能把整座整座的工厂据为己有,不折不扣“千钧一发”。真想保护国有资产就必须改变这种状况,即改变少数官员可以悄悄决定国有资产命运的这种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本来就不合理。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全民所有”的财产的处理权应该在全体人民手里,就是说,应该在人民代表大会这类机构手里,公开管理,公开辩论,公开表决,公开报告。无论是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政府还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都不是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的“物权所有人”,都无权对属于全民的国有资产的财产行使完全的所有权。这也是世界上许多经济发达的国家的通常做法。《物权法》(草案)不但不纠正这种管理制度的弊端,反而明文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变成了“政府所有”、实际是“国资委所有”的财产;又规定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全民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完全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足以证明《物权法》(草案)不是在保护国有资产而是在保护贪污。因为如果想玩“猫腻”搞国有资产流失,是收买蒙蔽少数官员容易还是收买蒙蔽众多的人民代表容易?是偷偷摸摸搞“暗箱作业”容易还是众目睽睽搞公开辩论容易?是通过大权在握的官僚批复容易,还是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代表表决容易?《物权法》(草案)不但不试图堵塞漏洞,反而用法律条文把漏洞固定化制度化合法化,不准任何人再试图堵塞漏洞,这不是在保护贪污又是什么?
要打击罪犯,最要紧的一条就是不能让罪犯达到犯罪目的。只要让罪犯达到犯罪目的,哪怕是部分目的,都实际在鼓励罪犯,鼓励其他人起而效尤,都实际助长犯罪而非打击犯罪。现在世界各国政府都普遍认可一个原则:不同劫机犯谈判,不满足劫机犯的要求。为什么?实践教训。满足一起,冒出十起。坚决打击,哪怕闹得机毁人亡,至少不会诱来更多的劫机犯罪。毛泽东时代为什么经济犯罪成不了气候?除了打击严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经济退赔毫不含糊,就是要搞得犯罪分子倾家荡产,不但达不到犯罪目的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只要经济退赔不彻底,就等于应了犯罪分子的口号:“牺牲我一个,换来全家富”,就等于把打击犯罪变成了犯罪分子的一场“钱命交易”,就等于在鼓励亡命之徒挺而走险。所以要保护国有资产,就必须严厉打击贪污犯。要真正打疼贪污犯,就不能让罪犯达到犯罪目标——不劳而获发横财,就必须不仅打击罪犯本人,而且在经济上一追到底,彻底退赔,让罪犯“偷鸡不着蚀把米”,老本赔光,“以损人的目的开始,以害己的结果告终”,半点犯罪目的也达不到,这样才能真正震撼一切潜在的犯罪分子,令其有贼心没贼胆。
《物权法》(草案)却来了个“英雄不问出处,财产不管来路”,法到之日谁占的茅坑归谁所有。只要有本事登记上帐,不管合法非法,从此一概合法。这明摆着为盗贼漂白赃物大开方便之门。这还不算,《物权法》(草案)还挖空心思为犯罪分子专门立了一条“防追赃洗钱条款”,即赫赫有名的第111条(真是妖、妖、妖,全是妖)来了一大堆“不准追赃规定”,什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转让合同有效”、“善意取得”等等。对中国实际情况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在贪污腐化泛滥成灾的形势下,对于善于瞒天过海无孔不入的贪官奸商们来说要满足这些条件简直是小菜一碟,不费吹灰之力。起草《物权法》的“精英”难道真的生活在桃花园里不食人间烟火,对经济罪犯们的捣鬼伎俩一无所知吗?鬼才相信。这分明是他们精心设计的法律“后门”,专供罪犯洗钱用。这才是《物权法》(草案)真正的目的:满足窃国大盗大规模漂白不义之财的迫切需要,让罪犯合法化,“豁免原罪”,保护他们的赃款不被追回。国有资产只要被盗走,即使抓住了贼也不许追赃。贪官花一万买下价值一亿的国有资产,一转手十万卖给个“善意取得”的“二传手”。不管这个“二传手”是假糊涂还是真同谋,是贪官的“关系户”还是老婆孩子七大姑八大姨,反正根据这“妖妖妖”,这价值一亿的国有资产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变成了他们的“合法财产”。你即使破了案也只能找贪官本人追这一亿资产,而且还得自己掏腰包付官司费。如果贪官逃的无影无踪了呢?如果贪官一口咬定“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呢?对不起,活该倒霉。人们常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寺”,现在可不灵了。这个“寺”即使跑不了也不准碰,因为叫人家“二传手”“合法据有”了。“地位等同”嘛!国家个人谁也不比谁优先,不能因为你国家损失就妨碍了人家私人的“合法权益”。你国家损失一亿可以,他个人损失一个子都不行。这才显出“同等保护”这一条的厉害。怪不得“精英”们死活不肯使用宪法里“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条呢,奥妙原来在这。要不怎么说《物权法》(草案)是个“单向阀门”呢。公有变私有路路通,反过来就绝对不行。漂白贼赃“有法可依”,“公物还家”却“于法无据”。《物权法》(草案)在这里实际干扰了刑法,在以民法对抗刑法,阻挠通过追赃来破坏犯罪分子达到犯罪目的、实现打击罪犯的总目标。《物权法》(草案)对保护公有财产的条文是那么空空洞洞,那么言之无物;对保护贼赃的条款却是那么详细,那么具体,那么容易为盗贼所用。所以说《物权法》(草案)是窃国大盗的专用工具和保护伞。
说《物权法》(草案)能保护穷人也是撒谎。“物权法”“物权法”,只认物,不认人。谁有物谁受保护。物越多保护越多,物越少保护越少,无物则毫无保护。所谓“平等”,不过如此。既为穷人,“物”有几何?身无几物,几多保护?现实中真正大量侵犯穷人“物权”的是什么?是断人生计的强迫征地、强迫拆迁。今日之中国搞这些强迫征地、强迫拆迁的有多少是真正的国有企业、国有机构?有多少是真正因为公谋利益而引发的?老实说,极少,如果不是没有的话。真正搞强迫征地、强迫拆迁的尽是那些跟贪官狼狈为奸的不法奸商,是为他们的私利。这种行径往往已经触犯刑律,属于犯罪活动,应归刑法管,不是《物权法》这种民法管得着的事。就算《物权法》管得着,穷人指望得上吗?是穷人请得起律师打《物权法》官司,还是起草《物权法》的“精英”们大包大揽,承诺为打赢中国全部穷人的一切《物权法》官司免费辩护?如果这两条都做不到,那《物权法》实际只保护请得起律师的有钱有势之辈,哪里谈得上保护穷人?况且能搞得起强迫征地、强迫拆迁的必定是有背景有势力的主。这种人有能耐搞强迫征地、强迫拆迁,就有能耐做手脚,把要征的地、要拆迁的房的“物权”划到自己名下,宣布自己才合法拥有那些“物权”,反过来利用《物权法》证明自己的强迫征地、强迫拆迁有理合法,是“维护物权”的“正当行为”,连受害者剩下的同情也给夺了去。这就如同以“平等保护”、人人都可以用武器自己保护自己为由取消枪支管制,允许人人有枪一样。如果当真这样,人人带枪,具体到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好人受到保护的机会大,还是强盗如鱼得水的机会大?《物权法》这个武器实际究竟是让无权无势的“弱势群体”画饼充饥,还是让有权有势的犯罪集团如虎添翼?从“秦法”、“汉律”到“大清律”、“民国法”,哪部法典不保护私有财产?实际呢?保护了穷人的“物权”吗?避免了土地兼并吗?避免了财富聚敛吗?避免了社会贫富对立吗?避免了王朝末日吗?以为用一纸《物权法》就能“消灭”阶级斗争的规律,法律“精英”们的历史知识实在少得可怜——如果不是零的话。
当初“精英”们不是大肆鼓吹过只要在宪法里加上保护私有财产就能杜绝强迫征地、强迫拆迁、让穷人富人都得到保护吗?等宪法修改了,“精英”们大肆鼓吹的“保护穷人”也就偃旗息鼓,无疾而终。强迫征地、强迫拆迁不但没有制止,反而愈演愈烈。现在“精英”们又老调重谈,大肆宣扬《物权法》(草案)能保护穷人财产,腔调手法一点都没变,好象中国老百姓都不长记性,不知道问他们为什么上次许的愿为什么不算数,这次又故伎重演。可见“精英”们现在大肆鼓吹“《物权法》保护穷人”不过是卖假货的又一次的商业促销而已。
至于说《物权法》(草案)保护富人,那得看是哪种富人:正当致富的富人,还是非法致富的“富人”。《物权法》(草案)既然保护了非法致富的窃国大盗,那就谈不上真正保护正当致富的富人。婊子都成了“小姐”,“小姐”一词也就变了味,谁沾上谁里外不是人。盗贼都成了“合法”的富人,“富人”一词也就跟着掉价,变得跟“盗贼”一词意思差不多,不比“小姐”一词更崇高。真正正当致富的富人(如果有的话)便等于“黄泥巴掉进裤裆里——不是屎,也是屎”。只看财富不问来路,把好人和盗贼伙到一起统称为富人,实际在道义上把正当致富的当人质绑了票,让好人代人受过,替盗贼分担仇恨。这叫“保护”?这叫拿人家做掩护。
如果盗贼洗钱漂白摇身一变成“富人”的情况属于个别特殊偶然倒也罢了。而中国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窃国大盗大大的。有些人在国内还有所收敛,似乎不那么明显。但一到了海外就肆无忌惮了,简直“姜太公在此百无禁忌”,闹得举世闻名:香车豪宅、浑身名牌、吃喝嫖赌、挥金如土、“海外阔少”、“二奶部落”……其财大气粗令见惯了资本家的欧美人民都为之咋舌。看到这种情况如此普遍,无论是海外华人还是土生土长的西方人有点常识就能明白中国社会什么地方一定出现了体制性的问题。因为这些人财富暴长的速度太惊人,太反常。他们短短几年聚敛的财富,比西方资本家正常运作几代人积累的财富都多。而他们中没有一个象比尔.盖茨那样,能用自己建立的高科技产业来证明自己是靠真本事正当发大财。与此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国有资产大失血,流失惊人;“弱势群体”日子难过,举步艰难;中国国盗们赃款外逃数额竟然能比中国引进的外资还多,以至于人们有时弄不清究竟是中国在“引进外资”,还是外国在“引进贼资”……有点常识就能懂得,这绝非一个正常运转的社会能长期承受的状况,一定是什么地方出了毛病。一个人如果细胳膊细腿大肚皮,站都站不起来,那不需要什么“专业知识”,凭常识也可一看便知:如此畸形,必然有病。如果什么“专家”跑来说:这不是病,是“形体美”,谁主张让人治病谁就是“你不懂,等学懂了再来说”,那不用问,此“专家”必是骗子,应该一顿乱棍轰出去。人体内一旦哪个地方细胞毫无节制地疯长,那就是这个人得癌症了。社会上一旦极少数人的财富毫无节制地暴增,那就是这个社会得癌症了。治疗癌症,应该杀死的是毫无节制疯长的癌细胞,至少抑制其疯长速度,而不是对健康细胞下刀。如果宣布癌细胞跟健康细胞毫无区别,“地位等同”,不管癌细胞如何疯长,都要“平等保护”,那就不是在治病救人,而是在蓄意杀人。如果不是中国这些巨贪及其家属在海外如此招摇,如此肆无忌惮,人们未必会知道他们人数是如此之多,情况是如此严重,严重得正在象癌细胞那样疯长。这从反面证明迫切需要通过《物权法》洗钱漂白、保护自己的不义之财的窃国大盗、“社会癌细胞”不是一两个,不是一小撮,而是一大批。这才是专门为他们服务的“精英”对《物权法》如此迫不及待的真正原因。
二.为什么说《物权法》(草案)是反共乱政法? 
《物权法》(草案)不承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提出了“对国家、集体、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神圣,可侵犯,至少不比私有财产更高级。由此实际确立的价值观和原则是什么?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即“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
只要承认“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那共产党就不能再叫“共产党”,否则就是“违法”——《物权法》。中国共产党自出娘胎起干的就是“共产”,就是“国家利益民族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就是“为了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牺牲少数人的眼前利益”,就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共产党获得天下,中国从任人宰割到重新崛起,依仗的根本价值观和原则就是“牺牲局部,保全整体”、“个人利益服从全民族利益”、“少数人利益服从绝大多数人利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而不是什么“平等保护”。现在既然要“平等保护”,再要求少数人为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岂非大逆不道?再闹“共产”、再自称“共产党”岂非不伦不类?要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落实“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观,合乎逻辑的结论只能有四:一.共产党“正名”为社会民主党;二.共产党“自动”解散;三.宣布共产党非法,取缔共产党;四.在“共产党”后面加注:“不共产的共产党”。
还不仅于此呢。《物权法》(草案)通过“平等保护”而确立的“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观并没有时间限制,并没有说“私人利益”只是从今天起才“神圣不可侵犯”,以前就不神圣、就可侵犯了。既然如此,那以前共产党“打土豪、分田地”、“公私合营”、“国有化”的“老帐”又该怎么算?就算法律“精英”们“宽宏大量”,对共产党来个“既往不咎”,承认“善意取得”而“免除退赔”,但对那段历史又该如何结论?对还是错?是“共产党领导干革命”,还是如“蒋委员长”所说的“共匪共产共妻”?如果一个政党从出生起就一直在破坏“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神圣原则”,从来就没有“正确”过,那这个政党还有继续执政的资格吗?那还不该下台?
总之,要真正落实“平等保护的原则”,坚持“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观,那就必然走向“反共”,尔后的结论必然是“政变”或“颜色革命”。
《物权法》(草案)实际是要通过法律落实“豁免原罪”的主张;落实张维迎八年前提出的“理论”:“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中国国有企业事实上在相当程度上已被个人以各种形式所‘占有’,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把这种事实上的占有变成法律上的‘所有’”;落实张五常的指示:“在马克思的棺材上再打上钉子”;是让共产党自己戴上高帽子自我批斗游街,敲着大锣满世界嚷嚷:“我还叫共产党,但我不共产了!”“我还叫共产党,但我不共产了!”
“精英”们宣布:“《物权法》涉及国计民生,是一个关系到财产归属和排他性的法律。”(“国内部分民法学者首次集体公开回应物权法质疑,并一致呼吁应加快《物权法》立法进程”——中国青年报2006年2月26日报道)
注意这个“排他性”。既然“排他”,那就是说《物权法》是龙头老大,凡涉物权一切以它为准,其他法律概不算数。而有人统计出:中国现有87个法律涉及物权,例如“赔偿法”、“担保法”、“专利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等。“精英”们一个“排他性”的《物权法》一棒子就打翻了其他87个法律,这岂不是让中国的法律“打群架”?这岂不是在“以(一)‘法’乱政”? "
“精英”们说:“‘公’的利益应当由宪法、行政法等等公法来加以保护”、“国有资产的管理由行政法规定。物权法作为私法,它主要是确认和保护“私”的利益”。既然承认《物权法》是私法,管不着公事,没资格过问国有资产的事,那为什么又在《物权法》(草案)里规定国有资产谁来管、谁有支配权?这不是“捞过界”,以私法干预公法事又是什么?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窃国大盗的赃款暴增。在这种情况下真正急需的法是什么?是保护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这一公法,而不是盗贼漂白销赃急需的《物权法》这一私法。就算是“平等保护”,那起码应该“公私兼顾”,公法私法同步进行,《物权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同时制定通过。实际呢?只见私法,不见公法;私法《物权法》十万火急,公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则是“天低吴楚,眼空无物”。这叫“平等保护”?这叫歧视刁难。这还不算,现在“国有资产管理法”还没起步就被“精英”们在《物权法》(草案)里抢先强行规定了要害内容,还来上了个“排他性”,这不仅是蛮横霸道,而且是“以法犯法”。
打击经济犯罪必须包括经济退赔,包括经济惩罚。这都是应该由刑法管的事。而《物权法》(草案)的“妖妖妖”等保护销赃条款却明显对抗妨碍刑法的贯彻执行。而且还来上个“排他性”,刑法不如民法大。这已经不是让中国的法律“打群架”,而是公然对抗破坏刑法,公开包庇纵容刑事犯。这已经属于颠覆政权的性质了。
《物权法》(草案)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注意:“平等主体”四个字。在《物权法》草案中,这个定义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没有任何限制,没有说它只适用于《物权法》而不适用于其他法。而《物权法》又是“排他性”的,就是说,《物权法》里的定义到哪里都适用。所以国家、集体、个人是三个“平等主体”,谁也不比谁优先,谁也不能要求别人为自己做牺牲。而这个“平等主体关系”又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在《物权法》里如此,到了其他地方仍然如此。如此一来,国家还有什么资格要求公民为保卫祖国去流血牺牲?那岂不违反了“平等主体”的“平等”关系了吗?那岂不违背了“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了吗?你要征兵吗?你要消灭台独、统一中国吗?你要反侵略、保家卫国吗?对不起,自己折腾去吧,老子不伺候。个人跟国家是“平等主体”嘛,凭什么要我为你做牺牲?这是《物权法》赋予我的权利,而且“排他性”,谁也管不着。
还不仅于此呢。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终身研究员王家福教授2006年2月25日在“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上说啦:“物权实际也是人的基本权利。”瞧,上纲多高:“物权”代表“人权”,保护“物权”就是保护“人权”!敢情《物权法》还要兼上“人权法”的差事。照此逻辑,国有资产岂不就代表了“主权”,保护国有资产岂不就是保护国家主权?而“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岂不就意味着“人权高于主权”?如此说来《物权法》(草案)是“宁要人权不要主权”了。这倒是个当汉奸的好“理由”:一旦遭受侵略,无论当“皇协军”还是当“维持会长”都“理直气壮”:为了保住我的私有财产嘛!既然我跟国家是“平等主体”,物权应该“平等保护”,那就没有理由要求我保护国家主权而不保护自己的人权,保护国家利益而不保护我的私人利益。所以根据《物权法》(草案)的内涵原则,当汉奸卖国“有理”“合法”。
三.无知无耻无赖之辈 
“物权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物权在受到侵害之后,都应当在法律上获得平等的保护。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各种不同类型的财产,在遭受侵害后都要受到平等的救济,不能说对国家财产遭受侵害就要多赔,个人就要少赔,物权法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
——“平等保护”怎么成了“平等救济”?“保护”跟“救济”是一回事吗?靠咬文嚼字混饭吃的法律“精英”的中文水平怎么还不如一个中学生?
“并不是说,下位法的法律条文措辞与宪法条文不一致就叫违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宪法学专家蔡定剑)
——“法律条文措辞与宪法条文不一致”,多么巧妙的措辞。“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对国家、集体、私有财产平等保护”仅仅是“法律条文措辞与宪法条文不一致”吗?“神圣不可侵犯”跟“平等”是一个意思吗?“宪法保护个人合法私有财产”与“宪法优先保护个人私有财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个意思吗?动不动训斥别人“你不懂,等学懂了再来问”的法律“精英”们就这语文水平?
“即使承认《草案》在形式上违反了宪法12条,也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违宪’也有良性和恶性之分。”“即使形式上违反了现行宪法的规定,也是可以容忍的。”“在宪法理论上就有关于守成型宪法和过渡型宪法之分,只有充分启动了人民制宪权的宪法,才禁止任何形式的违反,在过渡型的宪法中,人民的制宪权尚未充分行使,按照人民意愿突破现有框架,也不值得大惊小怪。”(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钟凯)“我们的改革一直强调‘摸着石头过河’,这其中没有那么多条条框框,自然也谈不上符合哪种模式或做法。”(中央党校教授、党建部副主任王长江) ...华岳论坛
——“精英”们不是拼命赌咒发誓《物权法》(草案)不“违宪”吗?话音没落狐狸尾巴就露出来了:“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违宪’也有良性和恶性之分”、“可以容忍”,到后来索性撕掉一切伪装,公然要废除宪法:“没有那么多条条框框“、“人民的制宪权尚未充分行使,按照人民意愿突破现有框架,也不值得大惊小怪。”这才暴露出“精英”们的真正嘴脸。他们对未能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塞进宪法始终耿耿于怀,死不甘心,所以弄出个《物权法》,以“平等保护”的形式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实际内涵塞进去。一旦得手,下一步就是根据《物权法》反过来再修宪:既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能进《物权法》,那为什么不能“按照人民意愿突破现有框架”,重新修改宪法?数学上有“辗转相除法”,“精英”们有“辗转变宪法”;汪精卫“曲线救国”,“精英”们“曲线政变”。再听听“精英”们的这些时髦术语:“善意取得”、“善意占有”、“善意谎言”,现在又来了个“良性违宪”。不知还有什么可以被“精英”们继续冠以“善意”?“善意贪污”?“善意抢劫”?“善意强奸”?“善意卖国”?“善意种族灭绝”?在“精英”嘴里什么都可以“善意”,唯独不许“恶意讨薪”。
“在掌握国家行政权力资源的官员面前,民营企业家属于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 全国一些地方出现的恶性群体性事件,其根源还是公共权力侵犯个人权利,例如征地、拆迁,公权力得不到制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钟凯)
——在下岗工人、失地农民面前,民营企业家也是“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吗?到处强迫征地、强迫拆迁的是谁?是勾结贪官的房地产商。他们是算“掌握国家行政权力资源的官员”,还是算“民营企业家”?是代表“公权力”,还是代表“黑势力”?究竟是谁该得到制约?
“我个人认为,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非常复杂的现象,很多涉及体制的问题,不仅仅是法律就能够解决的。”“即便是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也不都是完全应该由物权法来承担。”“物权法解决不了财富不均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会会长王利明)
“国有企业的经营问题、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根本上是经济学的问题。法律上的保护对此只有促进作用,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 (中国社会科学院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张晓晶):
“不要把一切问题都堆到物权法的头上,也不能把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寄希望于物权法。”“如果百万富翁是通过他的劳动、智慧获取了合法所得,导致了收入悬殊,这也不是物权法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
——鼓噪通过《物权法》时就把它说得天花乱坠,简直无所不能,等人们当真质疑起来立刻赖帐,说这不能解决那不能解决。既然如此,那为什么那么急如星火气急败坏?为什么不拣最急最需要立即解决的问题——比如“国有资产管理法”——先办?如此自相矛盾,不恰恰说明“精英”们一贯信口开河? 
鲁迅说:“高等人向来就善于躲在厚厚的东西后面来杀人的。古时候有厚厚的城墙,为的要防备盗匪和流寇。现在就有钢马甲,铁甲车,坦克车。就是保障‘民国’和私产的法律,也总是厚厚的一大本。甚至于自天子以至卿大夫的棺材,也比庶民的要厚些。至于脸皮的厚,也是合于古礼的。”(——鲁迅:不负责任的坦克车)
鲁迅实在有先见之明。如今厚脸皮的“精英”们又弄出“厚厚的一大本”保障私产的《物权法》(草案)来,为窃国大盗们漂白销赃,还做出一副“公允无私”的样子。难道他们当真以为套上个厚厚的《物权法》马甲,别人就认不出他们是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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