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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内容 |
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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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争议 |
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
上级公安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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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报警证据提交 |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 |
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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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鉴定 |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 |
应在勘验现场结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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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鉴定时间 |
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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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 |
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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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
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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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处理 |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 |
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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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尸体 |
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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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
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 |
10日内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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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 |
5日内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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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解 |
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 |
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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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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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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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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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从知道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日起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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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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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
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出答辩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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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 |
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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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
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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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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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
三个月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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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
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几个问题
一、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后十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肇事后逃逸者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以下几种情况: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五种情况,其中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认定要在调解或诉讼中具体化,从理论上说,主要责任包括超过百分之五十不到百分之百的任一比例,次要责任则包括百分之五十以下零以上的任一比例。
三、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解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基础之上,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调解,也有权拒绝调解。
四、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不能单独就撤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中提请法院对其不予采信。
五、在有关人交通事故人身侵害赔偿的诉讼中,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法定的证据,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它和别的证据一样要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合法、不公正,人民法院可以不把它作为判决的依据,而是依据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确定双方的民事责任。
六、在实行强制险以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在强制险的保额范围内(现在的保额是六万元),不分责任的大小,由强制险保险人(即承包强制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超出保额的部分,按交通事故中双方的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一、一般性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和适度精神损害赔偿。
有财产损失的按实际损害额赔偿。
二、致残性人伤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适度精神损害赔偿。
有财产损失的按实际损害额赔偿。
三、致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及对死亡受害人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被害人是经过治疗后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下列费用: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有财产损失的按实际损害额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方法: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又叫生活护理费,以区别于住院护理费),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一、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十二、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十三、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应注意事项:
一、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二、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三、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四、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五、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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