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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对颁发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不服是否适用复议前置
【文章来源】东方法眼网
【文章作者】
史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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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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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实务
“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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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颁发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不服是否适用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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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原告李俊寿,男,生于1943年6月11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文祖镇黑峪村。
被告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汇泉路50号。
第三人李寿阳,男,生于1968年12月25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文祖镇黑峪村。
[基本案情]
原告李俊寿与第三人李寿阳的爷爷将其住宅一分为二,分给原告和第三人的父亲李金修(已故)使用。1992年,被告章丘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寿阳颁发章文集建(92)字第112015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土地证记载第三人的南邻为原告李俊寿,文祖镇黑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权源证明记载,本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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