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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之补证规则
【文章来源】行政律师网
【文章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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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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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之补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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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证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从广义上讲,补证也属于举证,但二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
[补证目的规则]
   补证的目的和价值绝对不是为了补充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在于当事人所举证据有缺陷,尚不足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便于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审查判断认定已有的证据和待证事实,在于排除非法证据,强化质证和准确认证。补证即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
    补证主要适用以下情形:
  (1)当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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