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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王著谦
【文章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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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年0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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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著谦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姓名:王著谦  性别:女  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王著谦,女,汉族,1929年生,湖南衡阳人,194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参加工作。武汉大学物理系毕业。 1949年后,在武汉地下党工作,任武汉大学理学院党支部委员。1950年后,在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党员管理处、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员管理 处、中国科学院办公厅人事处任干事。1954年后,任北京市地方工业局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秘书。1957年后,任中共北京市委地方 工业部干事、中共北京市委工业基本建设委员会军工组(处)组长、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二处负责人、中共北京市委研究室工业组(处 )副组长。1966年至1973年,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1973年后,任中共北京608厂总支部委员会书记。1980年后,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 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研究室主任。1985年后,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党组成员。1994年5月后,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咨询委员。此外,是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研究员,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高级讲师,清华大学法律系兼职教授。 自1980年初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以来,一直负责立法研究工作。有广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立法实践经验,有组织领导和指导立法和法学研究的能力。 一、研究修改或草拟法律草案。除参与了1982年宪法修订工作外,作为法工委领导成员之一,直接参与了1980年以来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审议的所有法律草案的研究讨论修改工作。负责或参与组织研究起草、修改了一些关于国家机构、刑事、民事、诉讼程序和市场经济方面 的法律草案和有关法律的决定草案,如: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修改、选举法修改、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 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关于刑事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 作的决议,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专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加强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的决定等等,负责起草或参与研究修改了一些重要法律草案的说明,以及法工委党组就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向中央的请示报告。 二、研究民主法制建设问题。除有大量的职务著作外,研究草拟的或著述的有关民主法制建设的论文数十篇。如:“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努力”(以法工委名义发表在《光辉的历程》文集一书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和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法制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中国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发展”(发表在《世界法律家杂志》,1990年)、“中国的法律是怎样产生的”(发表于《北京周报》,1990年)”等等。 三、研究法律效力问题。负责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134件)进行研究清理,提出了关于对现已失效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 报告,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颁布。(1987年) 四、研究法律分类、法律编纂。主编了1979年以来的法律汇编,法律以及有关法规汇编,有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经济等方面法律汇 编的单行本共数十余册。并负责主持法律汇编英文本的编译、审定(已出版5卷)。 五、进行比较法研究。长期主管或兼管法工委研究室的工作。围绕立法中的主要问题,组织研究了外国和港台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国内外的 法学理论观点,主持和指导研究编写了大量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以资立法中借鉴、吸收一切有益的经验和成果。主持选编出版了《法制参考资 料汇编》(已出1—8辑)。 六、研究立法理论。负责主持和领导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社会主义中国立法学》的研究。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在总结我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对国外立法理论的比较研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立法中一些带有根本性的、关系到法制建设全 局的重大问题(如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法律解释,法 律协调和法制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等)进行系统的研究,从中得出规律性的认识,促进中国立法学的建立和发展,加强对立法实 践的理论指导,推动立法的科学化、规范化。并提出关于制定有关规范立法的法律(立法法、法律冲突法)的方案。 七、研究人权立法。包括人权与法的关系,关于人权立法的一些基本观点,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权的保障,我国人权法律保障的特色,以 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对人权的保障等。著有“人权与法”、“我国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民的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驳美国1994年人权报告中有关中国部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运用法律保障和促进人权”等论文。是中国人权研究会常 务理事、研究员。 八、法制宣传教育。应邀外出讲课,如:向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研究生、海军法律顾问培训班、法工委立法干部培训班、陕西省人大常委 主任培训班等讲法制建设、民主政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制度等。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广播电影电视部讲宪法,向江苏省直属机关 处以上干部讲宪法修正案。在中国法学会、政治学会、历史辩证唯物主义学会联合主办的人权问题研究班讲中国的人权立法问题。到福建、山 东、湖北等地以及中国消费者协会全体理事会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新闻发言人,负责接待过来自国外的各种代表团和专家学者逾百次,宣传介绍我国人工代表大会制度 、民族法制建设、人权保障和市场经济立法方面的成就,回答有关的问题。     相关作品    "小偷不是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揍了白揍"可以吗?--骇人听闻的保安打人致死事件   从"王海现象"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于旅游饭店统一规范问题   关于消法是否需要修改完善的问题   价格听证会制度是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充实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全面推进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商家有最终解释权吗?   质量是消费者权益的核心和根本   关于人权立法的一些基本观点   人权访谈录--谈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我国的人权立法问题   我国人权法律保障的特色和优势   与欧盟人权代表团谈人权   中国加强人权法律保护的强大武器--刑法的修改   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接受CCTV采访 20040309   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的汇报--保护消费者权益立法研究材料之一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强大武器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19930925   我国首例消费者名誉权案留下的法律思考 19930222   一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建议 199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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