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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论律师的哲人气质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网
【文章作者】未知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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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的哲人气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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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哲学方法指导办案实践
    法学前辈江平先生在一篇短文里倡言律师应具有的哲人气质,并为“律师的气质呐喊”。①稍后,张思之先生也慨叹中国没有哲人气质的律师。②何谓“哲人气质”,岐说纷纭,江平教授是从律师的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视角谈律师的“哲人气质”的,我觉得谈哲人气质还是要从哲学的层面上予以审视。德儒拉德布鲁赫曾警示后人:法律职业的要求之一是,必须每时每刻同时对该职业的高贵及其深刻的问题性有所认识。对我们这些法律职业人而言,最难做到的事情是:既要对我们的职业有所信仰,但又同时在我们本质的无论哪一个极深的层次上不断地对此加以审问。吾人忝为律师界晚辈自当对自己所钟爱的职业加以审问。爰此,笔者不揣寡陋,接着江平先生的话题,对律师的哲人气质作些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要具备哲人气质,就要具有抽象和概括能力
    我们有一些律师同行缺少逻辑方面的训练,不懂归纳和抽象,写出的代理词、上诉状、辩护词等法律文书抓不住重点和中心,车轱辘话反复转,无论是法官还是对方当事人都不得要领。按照最新的审判方式须争议双方归纳焦点和要点,在法庭上,有的律师连自己的焦点都归纳不出来,非常尴尬,这就是不懂抽象的缘故。中国古代哲人就很懂抽象。如2300年前的公孙龙有一个“白马非马”的著名命题,一直争论到今天,实际“马”即是对“白马”的一种抽象。马有各种颜色,如黑、红、花、白等各种颜色的马就是个别的马,将其共性的东西抽象出来,就是马的概念,即马舍弃马的各种颜色对其进行抽象。哲学上谈的个别和一般,个性和共性,即是这个道理。列宁在《谈谈辩证法》一文中精确的说道:“从任何一个命题开始,如树叶是绿的,依凡是人,哈巴狗是狗等等......”。③这就是个别和一般的关系。依凡是个别,人是一般,哈巴狗是个别,狗是一般,“人"、“狗”就是一种抽象,这种抽象就是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再如列宁关于哲学的“物质”的著名定义,就是高度抽象的典范。他舍弃物理学上物质的具体形态,将物质抽象为不依赖于人而存在的“客观实在”。对于抽象,冯友兰先生有精辟的阐释:“近来一提到抽象,人们就有反感,认为抽象的意思就是模糊不清,虚妄不实,叫人不可捉摸。人们喜欢用概括这个词,不喜欢用抽象这个词。其实概括和抽象是一回事”,“抽象”是人类精神生活中所必不可少的东西。任何理论都不可能离开抽象。离开抽象,不但不可能有什么理论,连话也不能谈了”。④                     
    有人也许会说你说的是纯粹哲学问题,与法律有什么关系?其实不然,法律上的一些名词都是高度抽象的产物。著名法学家谢怀栻先生在研究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的逻辑结构时有一段精彩的论述:“首先是整个民法有没有“总则”,即从人法与物法两部分里能否抽象出共同的规则来,在潘德克顿看来,回答是肯定的。总则编就是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从理论上谈这是能成立的。因为在人法(或称身份法)和物法(或称为财产法)两部分里确实存在着共同的问题,从而应当有共同的规则。主体(权利主体),客体(权利客体)权利的发生,消灭与变更,权利的行使等。这样,在人法和物法之上,设一个总则编,规定人的能力,法律行为等,是可能也是应该的......正因如此,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才那么吸引人,那么引人赞叹,特别使重视逻辑体系的人为之倾心。在总则编规定的几种主题(如“人”、“物”、“法律行为”等)中,‘法律行为’特别动人。民法里有各种行为,如合同、遗嘱、结婚等等,‘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把许多种行为概括在一起,从而使整个民法成为一体。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正是以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为核心建立起来的”。谢老的话明白如水的阐释了抽象对于民法典的作用和力量。⑤依我之见,公平原则、平等原则、公序良俗等原则都是对民法分则等具体条款的高度抽象。这些原则是民法中共性的东西,他象一条红线贯穿民法典的始终。由此使我想到黑格尔有一本关于法的著作,叫《法哲学批判》,其实法的最高境界就是哲学。德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本身就是一部逻辑学。我们做为律师,不仅应认真读法学家的书,而且应认真读哲学家、思想家的书(有的哲学家本身就是法学家,如萨维尼、黑格尔、耶林、罗尔斯等)。比如马克思就是抽象大师(即逻辑大师)。他从资本主义社会千万种交换的物品中抽象出商品这个一般概念,然后进行逻辑推导,推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使用价值即物的有用性,价值是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进而推导出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的矛盾,这个矛盾不可克服。资产阶级在发展自己的同时,也锻造了自己的掘墓人。对马克思的观点你可以不赞成,但你不能不佩服其由个别到一般,由具体到抽象的严谨的逻辑。这些连马克思的政敌都是承认的。列宁也是抽象大师,他对哲学上的物质所下的定义真让人叫绝,他舍象掉物理学上的声光电热磁等具体物质,给物质下个科学的定义。哲学大师冯友兰对此评价甚高:“列宁所谈的物理学所讲的物质比哲学所谈的物质,外延比较小,就是说,它概括的范围比较小,哲学所谈的物质外延比较大,就是说,它所概括的范围大。因为范围大,所以就须从其所代表的概念中抽出一些东西,例如不可入性,惯性、质量等等。抽来抽去,仅只剩下独立于人的组织之外的那个客观实在性。这就是抽之无可再抽了。”⑥
    读一读台湾法学家史尚宽的民法著作不无启迪。他撰写民法理论的顺序与其他学者不一样,他先写债法、物权、亲属、继承、最后写民法总论“虽有异于常规,然其中亦不无一理,盖以总则为各编之纲领,必须彻底了解各编之祥细内容,而后能豁然惯通,调和综合于博中求约,繁中取简,以明其表里精粗,知其原委常变,方可领会其运用之妙,实于演绎方法之中,兼寓有归纳之意”。⑦作者这种做法恰恰符合由具体到抽象,由个别到一般,然后由一般到个别的逻辑。对此苦心尚未见有学者领会。看一看大陆法学家谢怀栻先生关于民事权利体系等宏篇巨制,不能不为其攫人的逻辑力量所动。宋代大文豪苏东坡最懂概括:他在总结自己坷坎不平的一生的时候写道:自问平生功业,黄州、惠州、儋州。知道苏轼历史的人都知道这“三州”背后蕴含他一生坎坷不平的血泪史。我认为一篇好的代理词、辩护词,本身就是一篇论文,这篇论文要讲究逻辑,要具有高度的抽象力和概括力。笔者不敢称其为已经掌握了逻辑,只是努力学习逻辑,尽量将其运用到案件代理实践中而已。我非常服膺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里的一句话: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不能没有理论思维。哲学即是世界观同时也是方法论。张思之先生所倡言的律师应具有哲人气质,我想抽象和概括应是题中应有之义。律师只有掌握这个方法才能使自己的辩护和代理意见具有理论力量,才能说服法官,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只能在感性认识上打转转,抓不住案件的要害和实质,往往被那些高傲的法官投以轻蔑的一瞥。 
                    
    二、要具备哲人气质,就要学会运用矛盾分析的方法指导办案实践
                    
    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律师承办的每一个案件往往有多种矛盾即多种法律关系。梁慧星教授曾指出:“法书万卷,法典千条,头绪纷繁,莫可究诘,然一言以蔽之,其所研究或所规定者,不外法律关系而已......所谓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的支配的关系。法律关系之本质在于,因法律之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⑧关系即矛盾,权利义务关系,即权利义务之间的矛盾。哲学界有将错综复杂的矛盾称为矛盾群的观点。这种矛盾群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在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矛盾;二是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联系的多种性即构成矛盾群,矛盾群具有多层次结构,如现代物理学中的原子,就是多层次结构的矛盾群,在事物内部诸多的矛盾群中必定有一个起关键和决定作用的矛盾。我认为把矛盾群的概念引伸为“法律关系群”也很有意义。有的案件有多种法律关系,亦即多种矛盾,要廓清复杂案件的关系,只有用矛盾分析的方法,通过分析矛盾的不同层次,才能抓住主要矛盾,才能搞清楚案件的实质和核心。依我之见,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关于矛盾的分析方法还是值得认真学习并用于办案实践的。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国内有多种矛盾,有共产党和国民党的矛盾,国民党内部有左派和右派的矛盾,有主战派和投降派的矛盾,有中华民族与日本帝国主义的矛盾。毛泽东同志分析了各个不同层次的矛盾后,抓住了决定中国前途和命运即中华民族和日本帝国主义之间的主要矛盾,与国民党搞统一战线,进行反对日本侵略的战争。这种矛盾的分析方法,即是分析矛盾特殊性的方法。笔者曾代理海南深圳发展银行一起信用证抵押担保纠纷案,这个案件标的额是187万元美金,法律关系系较为复杂争议较大。这个案件的基本案情是:1996年9月5日,海南省军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军企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海口分行(以下简称深发行)发函表示愿意以其位于某市海秀大道的××大厦作为有限公司贷款抵押物为通华房地产(香港)有限公司开立信用证担保。同日,军企公司与×发行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乙方为债务人某房地产(香港)有限公司开出金额为265万元的信用证,乙方届时依据该信用证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为甲方担保的债权。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187万美元。”1996年9月11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登记,注明权利价值为187万美元。1996年9月13日,有限公司向×发行提交一份《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申请深发行为其开立一份金额为2802533美元的远期180天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1996年9月16日信用证项下货物抵深圳的湾港。1996年9月26日,×发行通过其总行以电传方式开出一份LC40960008号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2802500美元,期限为180天。1997年10月20日,深发行将信用证项下款2971015.80美元支付给受益人。有限公司除付保证金574756.40美元外,尚欠信用证项下款2396259.40美元未付给×发行。                    
    为此,×发行于1997年9月9日向某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有限公司偿付×发行为其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要求处置军企公司向×发行提供的抵押物,以清偿有限公司所应偿付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某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深发行为有限公司开立信用证以及军企业公与与深发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债务人偿付2396259.40美元债务及利息,判令军企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187万美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并将抵押房产折价或变卖后优先受偿。一审判决后,某军企公司当时没上诉,判决生效后,提出申请再审。申诉主要理由是深发行与有限公司开立信用证因违法而无效,申诉人的抵押合同无效。海口中院通过再审作出了迥异于原审的判决,将为信用证设定抵押担保纠纷认定为信用证纠纷,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判决后,深发展不服,上诉至某省高院,在代理中我运用矛盾分析法,从不同角度分析了这个案件涉及到的四个法律关系:第一,开证行(×发行)与受益人(韩国卖方)之间的信用证关系。如果彼此之间产生纠纷,属于信用证纠纷,适用法律也应该适用国际惯例,然而本案不存在此纠纷;第二,买方(有限公司)与卖方(外方)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关系。本案交易目的都已实现,也无纠纷。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第三,开证申请人(有限公司)与开证行(×发行)之间的资金融通(性质属于借贷)纠纷。本案×发行在对外付款后,享有对有限公司的债权。第四,×发行与军企公司之间债权抵押担保关系,他们之间的纠纷是抵押担保纠纷。该纠纷与信用证的申请、开立、付款均无关系。信用证已经完成了它履行的历史使命,即使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双方交易标的都已实现和认可,因而这方面没有纠纷。信用证的履行也没有加重抵押人的责任,所以不能将其他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移植到本案债权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中来。否则就容易引起法律逻辑上的紊乱。可见,再审判决对×发行与军企公司之间的纠纷认定为信用证纠纷是错误的。 
  通过分析案件的多层次“关系群”从而找出决定案件性质的那一个最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法律关系,给法官审理该案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思路。本案最后审理结果(由于某种干扰)虽然不尽如人意,但主审法官对我们分析是首肯的,我的矛盾分析法不能说是成功的,但做为代理律师,尝试用哲学的矛盾分析方法去办案,应是律师成功代理复杂案件的必由之路。 
  我们有些律师不太会用矛盾分析法分析案情,抓不住主要矛盾,在代理较为复杂的案件时,对其中的一些“法律关系”连自己都说不清楚,更遑论说服法官了。有这样一起案件:××村成立一个××装卸公司,该装卸公司与××油田供应处签订了一份装卸合同。在一次装卸货物中,×装卸工人被吊车(吊车××油田供应处)砸成重伤。砸伤的原因主要是装卸公司指挥失误,次要原因是吊车司机未尽必要注意义务。有个律师代理受害人起诉装卸公司和×油田供应处(共同被告)要求赔偿。起诉状也未写明案由,期间还二次修改、更换诉状,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已超过60天,未申请仲裁,法院准备驳回诉讼请求,该代理律师也说不出青红皂白。该主审法官与我探讨这个案件该怎样处理,我运用矛盾分析法,给法官提供了这样一个思路,这个案件有四层法律关系:一是受害人与雇主装卸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二是装卸缷公司与×油田供应处之间的劳务关系;三是受害人与供应处的间接劳务关系;四是受害人与装卸公司和供应处侵权行为关系。这四种关系存在着劳动争议和侵权行为竞合。如果按劳动争议提起诉讼,被告人是装卸公司,供应处不是适格被告,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但由于没有经过仲裁程序,以这个案由起诉至法院,必败无疑。如撇开这个劳动争议,从侵权行为这个角度提起诉讼,将装卸公司和×供应处列为共同被告,一不超过诉讼时效,二是根据他们过错责任大小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岂不顺理成章?但法官告诉我代理这个案件的律师说不出个一、二、三,曾欲驳回诉讼请求。我向法官陈言,21世纪立法的大趋势是照顾弱者,按照侵权纠纷审理这个案件是符合法理和情理的。法官觉得我说的有道理,按侵权损害赔偿作了判决。 
                    
    三、要具备哲人气质,就要学会对人类精神的反思。
                    
    “哲学是人类精神的反思。所谓反思就是人类精神反过来以自己为对象而思之。人类的精神生活的主要部分是认识,所以也可以说,哲学是对于认识的认识。对于认识的认识,就是认识反过来以自己为对象而认识之,这就是认识的反思。”⑨“人类精神的反思是人类精神生活达到很高的阶段的产物。”⑩“一个民族的文化,是一个民族精神活动的结晶,一个民族的哲学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对于它的精神活动的反思,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民族的哲学是一个民族的文化的最高成就,也是它的理论思维的最高发展。”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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