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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上海租界法规档案
【文章来源】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
【文章作者】未知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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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界法规档案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第二节 法规档案
一、法规类档案
租界设立后,列强利用清政府官员的昏愦无知,很快侵夺了中国在租界的立法权。制订的法规主要有基本法、行政法规两个方面。行政法规的内容,几乎涉及市政管理中的每一项行政措施。
工部局法规类档案较重要的有作为公共租界基本法的3次“土地章程”。1845年11月29日,苏松太兵备道宫慕久与英国驻沪领事巴富尔公布了双方会商多时的《上海土地章程》,其内容不仅划定了外侨居留地的四址,还涉及到居留地的地面建设、居留地管理、对违背章程者的惩治,章程的修订办法等。该章程最早的一件中文存本系英国政府于 1846 年 5 月 16 日收自于英国驻沪领事馆,现存于英国国家档案馆。1854年,上海英法美3国联合租界利用小刀会起义时上海县居民大量入居租界的动荡局势,制订了《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又称第二次“土地章程”。章程共14款,对1845年的章程作了重大修改,主要包括:租地范围、租地办法、默认“华洋杂居”、变“更夫”为巡捕、成立市政机关、章程修改办法等项。根据此章程成立了租界自治性的行政机关“工部局”,上海租界自此脱离了中国政府行政管辖体系。此章程在制订和议决过程中没有清朝官员参加。1862年,法租界从英法美3国联合租界分离后,1863年,英美租界正式合并为公共租界。工部局为进一步扩大其势力范围,巩固租界制度,于1865年制订了《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1866年3月,经租地人大会通过。章程将租地人会议扩大为纳税西人会,使之成为公共租界主要议决机构,并规定工部局有权制定附则(ByLaws,又译附律,为公共租界基本行政法规)等,又称第三次“土地章程”,以后章程内容再未有大的更动。它铸定了上海公共租界基本法的模式。此外,还有1863年《虹口美租界章程》,1866~1932年“土地章程”及附则的修改文件及备忘录,1930年费唐(Richard Feetham)法官为改进工部局行政管理对“土地章程”及附则进行调研的文件材料等。公共租界的行政法规多以“土地章程”附则的形式出现。主要有:1902~1938年有关制订及修改交通运输、卫生管理、建筑法规的文件材料,1906年会审公堂章程,1920~1931年工部局法规附则及典当、公墓等章程,1937年公共租界地方法规、市政管理规则及通告手册。
[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之一页]
公董局法规类档案较重要的有作为法租界基本法的《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组织章程》,法国领事白来尼(Brenierde Montmorand)于1866年7月11日公布了此章程,共18条,对公董局的组织办法、选举与被选举人资格、公董局职权、领事与公董局的关系、民刑事审理权限以及别国司法机构在法租界实行公务等都作了规定。1927年修改时又增订了董事会会议章程11条。名目繁多的行政法规为法租界立法的一大特色。主要有:1866~1942年警务章程,1869~1943年关于各种车船的章程及交通管理的章程,1866~1942年路政章程及人行道、下水道和行道树章程,1909~1942年关于咖啡馆、旅馆、娱乐场、药房、典当行、浴室、按摩室等各种营业场所的章程,1913~1943年建筑章程及关于中国式建筑、营造以及工程师、建筑师、承包商登记等章程,1919~1941年关于征用土地、奖券及赌博、广告、电影审查、公益事业捐款、设立学校、制造批售化学及卫生用品等杂项章程,1926~1941年关于火油、石油、汽油碳氢化合物、爆炸物、赛璐璐、保险背心的章程,1921~1927年关于营业执照、枪械执照、人力车执照及关于征收房捐、地捐、零售捐等的章程,1923~1927年公用事业用房章程,1924~1941年关于漂洗场、牛奶棚、食品、牲畜等卫生章程及关于在法租界行医、预防传染病、清除垃圾等章程,公董局机关行政管理及非实任职员章程等。
二、司法类档案
19世纪50~60年代,租界除设有领事法庭审理在沪犯罪外侨外,1864年在公共租界内成立了实行中外会审的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审理租界内与华人有关的案件。1869年4月,英国领事麦华陀(Walter Henry Medhurst)公布了中外双方订定的《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成立上海会审公廨(The Mixed Court),取代了理事衙门,而法人则在法租界内另设会审公廨。会审公廨虽为中国政府设在上海租界内的地方司法机关,但租界当局在会审公廨内不断排挤中国廨员,蚕食了租界内绝大部分司法权。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驻沪外国领事乘清政府官员逃走之际,非法接管了会审公廨,独揽了租界内的司法管辖权。在中国人民收回公廨的强烈呼吁下,1927年1月,北洋政府在外人苛刻的条件下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将该公廨改为临时法院。1930年,国民政府与英法等国代表签订条约,废止上海临时法院及法租界会审公廨,于1930年4月1日在公共租界内设立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及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1931年8月1日在法租界成立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及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基本收回了租界内的司法权。
工部局司法类档案主要有:有关领事法庭的文件材料,包括1865~1936年诉讼案件一览表及起诉法规和诉讼程序规则,1904~1908年治外法权案件的目录等。会审公廨的文件材料,有1920~1927年关于犯人伙食价格、会计处、收取罚款、法医工作等的管理文件,1921~1927年关于诉讼程序规定、会审公廨引渡已判决罪犯给中国官厅执行的文件及对贫困犯人提供免费法律辩护规定等,1921~1925年关于丁宝泉案件、用煤屑铺筑虹桥路及五卅惨案审理的情况,1922~1926年会审公廨报告,1922~1929年北洋政府与外人交涉收回会审公廨期间形成的暂行章程及暂行办法,北洋政府外交部与江浙皖赣联军司令孙传芳及淞沪商埠督办丁文江之间关于收回公廨问题的来往电函,民间组织关于收回公廨请求书、意见书及中外交涉谈判第一至第十一次谈判会议记录等。租界内中国法院的文件材料,包括1927~1930年上海临时法院组织大纲、处理罪犯措施的布告、院长任命训令等,1929~1930年英国公使馆及领事关于上海临时法院及废除治外法权问题与工部局总裁来往文书,1930~1943年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关于审查租界内洋行帐册、审查诉讼案件及释放共产党员等情况,1943年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及江苏高等法院关于私抬物价、法院迁移及几件刑事案件与工部局法律处和警务处来往文书,1943年关于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的备忘录等。有关监狱的文件材料,包括1901~1928年关于监狱建造、扩建及设施的文件材料,1910~1941年监狱在对犯人管理中形成的犯人口供记录、监狱医院记录、监狱监察情况、探望犯人登记、监狱日报表、律师观察记录、中外犯人释放登记、犯人死亡登记、处分犯人报告等簿表,1922~1928年厦门路监狱英籍犯人管理规则及警务制度等,1925年有关赦免罪犯及犯人生活、劳动、检查和感化情况等。法律处的文件材料,有1929~1934年法律处关于律师、视察员、督察长职责范围的条例规定及关于民事、刑事案件等条例规定,1937~1942年法律处概况、命令、报单、备忘录等。其中较重要的档案有:
《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 上海租界外国领事为将其取得会审权的司法机构合法化,于1869年4月颁布了中外合订的《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成立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代替过渡性的“理事衙门”。该章程规定会审公廨为中国的司法机构,对会审公廨的人员任用、管辖范围、审判权限、会审制度均有明确条文规定。该章程公布时声明有效期为1年,但直至1927年北洋政府上海临时法院成立前,章程从未废止。
大闹会审公廨案(黎黄氏案)文件材料 1905年12月8日,粤籍官眷黎黄氏带着15名婢女回原籍途经上海,被公共租界巡捕房以“拐骗人口”罪拘捕。会审公廨中国廨员关炯之、金成与会审的英国副领事德为门(Twyman Bertie)在案件审理中发生冲突,西捕在公堂上大打出手。对上海官府和上海各界人士提出的释放黎黄氏和惩凶等要求,领事团采取了不予理会和轻侮的态度。愤怒的群众围攻焚烧捕房,与进行血腥镇压的租界武装力量进行了英勇的斗争。
《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 辛亥革命后驻沪领事团对上海会审公廨的侵夺激起了中国人民的公愤,北洋政府外交部也为此与公使团多次交涉。1925年五卅惨案的发生,使无条件地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成为中国人民的共同呼声。经多次谈判,1926年8月北洋政府在外人苛刻的条件下与之在《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上签字。1927年1月会审公廨被中国政府收回。
公董局司法类档案主要有1931~1942年第二特区地方法院与有关方面来往函件及关于临时罪犯戒烟所的文件材料,1931~1943年司法顾问处关于中国律师及职员的人事材料等。
来源: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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